資助介紹 | 廣州市番禺區慈善會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為切實做好慈善醫療救助工作,保障本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廣州市番禺區慈善會章程》、《廣州市番禺區慈善會財務管理制度》以及《廣州市番禺區慈善會救助管理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患有重大疾病,已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政府醫療救助以及其它專項救助後,其家庭生活困難的下列人員,可向本會申請醫療救助:

(一)本區低保、五保人員;

(二)本區低收入家庭人員;

(三)本區重點優撫對象;

(四)本區戶籍軍隊退役士兵及現役軍人家屬;

(五)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本區戶籍困難人員。

第二條 慈善醫療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為:

(一)低保、五保人員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本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超出部分的90%給予救助;

(二)低收入家庭人員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本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按超出部分的80%給予救助;

(三)重點優撫對象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0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30%給予救助;

(四)本區戶籍軍隊退役士兵及現役軍人家屬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0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20%給予救助;

(五)其他人員申請慈善醫療救助的,救助標準根據申請人家庭成員結構、經濟收入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一般不超過其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的50%。

申請人屬單親家庭、計生特別幫扶家庭、特困職工家庭、殘疾人家庭或孤兒的,救助標準可提高10%;如已參加本區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並得到保險機構理賠的,救助金額不得高於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部分。

慈善醫療救助範圍為自申請之日止前6個月發生的醫療費用,因意外事故造成身體傷害申請救助的不受此限制。

慈善醫療年度救助總額一般不超過50000元,特殊情況除外。

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是指在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商業保險以及政府、社會團體等的救助後個人實際需要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

第三條 因意外事故造成身體傷害申請救助的,申請人應當在事故糾紛訴訟終審裁判後30日內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慈善醫療救助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相關表格,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村(居)委會加具意見的《廣州市番禺區慈善會資助審批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戶口簿(首頁與本人頁)複印件;

(三)屬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區民政局核發的《廣州市城鎮居民(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廣州市城鎮(農村)低收入困難家庭證》複印件;屬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提供《農村五保供養證》複印件;屬優撫對象的,提供《優撫對象撫卹補助登記證》複印件;屬退役士兵或現役軍人家屬的,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複印件;屬殘疾人家庭的,提供區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複印件;屬特困職工家庭的,提供區總工會出具的證明;屬單親家庭的,提供戶口簿、離婚證等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四)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含部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疾病診斷證明書以及出院證明書;

(五)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就診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收費票據和費用清單原件或經有關部門蓋章確認的複印件;

(六)因無力支付醫療費而申請救助的,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欠費證明;

(七)已在我區投保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申請人,提交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單據;投保其他商業保險的,提交商業保險機構的理賠憑證;

(八)已向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申請救助的,提供相關救助證明文件;

(九)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身體傷害申請救助的,提供事故發生的證明、相關裁判文書等證明材料;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親自提出申請的,其直系親屬可代為申請;其中無自理能力或自理能力較差的五保人員可由其所在的村(居)委會或福利供養機構代為申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不予救助:

(一)不能提供醫療收費票據和費用清單原件或經有關部門蓋章確認的複印件的;

(二)因無力支付醫療費而申請救助,不能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欠費證明的;

(三)因發生意外事故申請救助,該事故糾紛未經司法機關終審裁判的;

(四)因發生意外事故申請救助,該事故有責任方負擔全部醫療費用,或有保險機構賠付全部醫療費用的;

(五)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身體傷害的;

(六)酗酒、濫用藥物致病的;

(七)自殘、自殺的;

(八)申請人在醫療機構無人認領或無法找到其親屬的;

(九)其他不應當救助的情形。

第六條 慈善醫療救助金的審批,按《廣州市番禺區慈善會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廣州市番禺區慈善會救助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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