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企業項目即使不屬於國家免增值稅項目,同樣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達到節稅的目的,

一稅通將通過以下案例,讓你知道稅收籌劃操作的流程。

案例:A水泥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企業自備運輸車隊,在銷售水泥的同時,為房地產及建築業大客戶免費提供送貨上門服務,當期銷售水泥取得銷售收入11700萬元(含稅),自備運輸車隊送貨上門服務發生運輸和裝卸搬運費用均為500萬元。

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稅收籌劃方案:如果按照該案例的方案,提供的免費運輸服務,需要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但如果將合同修改為運輸及裝卸搬運費向客戶單獨收費,比如銷售水泥價款為9360萬元(含稅),運輸費價款為1110萬元(含稅),裝卸搬運價款為1230萬元(含稅),合計11700萬元(含稅)。這樣:

該企業當期銷售貨物銷項稅額為9360÷(1+17%)×17%=1360(萬元)

運輸業務銷項稅額為1110÷(1+11%)×11%=110(萬元)

裝卸搬運業務銷項稅額為1230÷(1+6%)×6%=69.62(萬元)

上述三項業務銷項稅額合計1360+110+69.62=1539.62(萬元)。這樣避免了額外按照市場價格計算運輸、搬運裝卸業務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風險。

1、在視同銷售計算運輸費裝卸費的增值稅時,是在11700萬元售價之外另行按照市場價格計算,還是從11700萬元裡面劃分出一部分價款作為運輸裝卸費,各地稅務機關的實際做法不完全一樣。當然,在合同里約定各部分價款,可以鎖定銷項稅額,減少稅負不確定的風險。

2、在下游企業(建築及房地產企業)繳納營業稅的情況下,這個案例可能會是成功的。銷售企業減少了風險,或者說減少了稅負,而採購方支付的總價不變,採購方成本不變。將來建築業、房地產業實行增值稅之後,這兩個方案對下游企業(建築及房地產企業)稅負和成本影響是不一樣的,對賣方有利的方案,對買方不見得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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