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股東或合夥人實繳出資能力證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股東或合夥人實繳出資能力證明

一、實繳註冊資本的要求

根據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常見問題解答》的相關要求,並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俱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但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正常有效運營。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根據基金協會反饋意見要求,前述合理資本金是能夠覆蓋未來6個月的運營需要,一般情況大於200萬為妥。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註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予以特別提示,並進行公示,但實務中,實繳註冊資本的門檻默認門檻為不少於100萬。

二、實繳出資必須真實

如果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基金業協會不僅不予受理登記,同時會對已經登記的管理人發函要求徹底整改,嚴重者將會被吊銷管理人牌照。因此,管理人出資必須真實,如果管理人申報登記時點的賬戶貨幣資金餘額遠低於實收資本,必須向協會提交材料說明合理性,提供的資料包括①實繳出資是否真實,是否存在通過過橋資金代驗資的情形;②實繳出資的流出原因,是否為管理公司運營的合理支出,是否存在利益輸送?③申請登記時點的賬戶貨幣資金餘額遠低於實收資本的原因?並提供證明文件。

特別提醒:管理人登記完成後,每年的季度、半年度、年度信息披露中也必須披露管理人的財務信息數據,如果實收資本這塊與登記時的賬戶資金餘額產生非常大的差異的,就會引起協會特別關注了。


專欄

私募基金合規與危機應對

作者:曉君有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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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繳出資的能力的證明

協會不要求所有的申請機構都滿足100%實繳出資的要求,但如果申請機構認繳註冊資本較大,但是實繳又比較小,比如認繳1個億,實繳了1000萬,那麼協會就會要求申請機構補充提交能夠證明出資人具備完成剩餘全部認繳出資能力的證明文件,以說明出資人對於未實繳部分是具有變現能力的。證明出資人俱備出資能力的證明文件有:

①如果出資人是自然人,則需提供包括但不限於薪資收入證明,如任職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銀行流水、勞動合同、工資明細、納稅證明等;自有房屋產權評估價值(評估總價-貸款總額);車輛評估價,存款證明;投資收益證明,如提供券商或銀行等第三方投資收益證明文件、股票獲利證明;財產贈與,提供贈與合同,還需要贈與財產原始的來源(主要是為了防止洗錢),但協議不接受非直系親屬之間的財產贈與行為,這主要是為了防止代持的情形。

②如果出資人是法人,則需要提交審計報告,分析機構出資的資金來源,如果是來源於經營性收入,還要分析公司的經營性收入的組成,公司成立時間、訂單、業務合同等論述來源合法性;如果是營業外收入,則需要分析營業外收入的性質,用於投資私募基金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等。

因此,在申請基金管理人登記時,不要不切實際地擴大申請機構的認繳註冊資本,必須結合實際,實事求是。據瞭解,協會不接受基金管理人因沒有出資能力而要求減資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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