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披違規 廣東證監局對中潛股份及其高管出具警示函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廣東證監局網站4月23日公佈關於對中潛股份有限公司、中潛股份董事長張順、總經理仰智慧、時任董事會秘書張繼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潛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問題:2020年3月13日,中潛股份發佈《關於簽署股權收購意向書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簡稱《收購公告》),披露公司與合肥高新大唐產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合肥大唐投資)、合肥億超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億超電子)、合肥瑞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瑞瀚電子)、共青城海之芯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共青城海之芯)簽署了股權收購意向書(以下簡稱意向書),擬通過現金購買合肥芯鵬技術有限公司100%股權、合肥大唐存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存儲)9.05%股權。通過上述交易,公司謀求持有大唐存儲超過80%的控股權。

核查發現,中潛股份有關上述股權收購事項的信息披露不準確。中潛股份並未與共青城海之芯就購買其持有的大唐存儲9.05%的股權簽署意向書。而且,公司《收購公告》未及時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交易標的主要財務數據,未充分提示公司自有資金不能按照交易協議約定正常支付交易對價的風險,相關信息披露存在遺漏。

中潛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張順作為中潛股份董事長,仰智慧作為公司總經理,張繼紅作為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潛股份、張順、仰智慧、張繼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指出,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