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關注:河南省高院發佈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4)

四、陳東山、山西某出版社與中州某出版社、某地方史志辦公室著作權侵權糾紛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4501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終1959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1933年,開封開明印刷局出版《陳氏太極拳圖說》,作品載明:陳鑫著,陳雪元、陳春元編輯,陳淑貞、陳金鰲、陳紹棟參訂。陳紹棟卒於1995年,陳東山、陳東海系陳紹棟之子。2016年,某地方史志辦公室與中州某出版社簽訂協作類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由中州某出版社協助某地方史志辦公室出版《陳氏太極拳圖說》一書,某地方史志辦公室保證書稿達到出版要求,並且無侵犯他人著作權之情形及有關糾紛。2016年6月1日,中州某出版社出版了《陳氏太極拳圖說》一書。經對比,該書系1933年開封開明印刷局出版《陳氏太極拳圖說》的完整復刻版,註明了著者、編輯者等信息。陳東山要求中州某出版社、某地方史志辦公室停止侵權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中州某出版社停止出版1933年版《陳氏太極拳圖說》作品,某地方史志辦公室賠償陳東山、山西某出版社經濟損失50000元。某地方史志辦公室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陳氏太極拳作為我國傳統文化的瑰寶,在海內外具有較大影響。《陳氏太極拳圖說》一書於1933年由開明書局首次出版,對弘揚、傳承太極拳文化具有重大意義。某地方史志辦公室未經權利人許可,對該作品進行完整復刻,侵犯了該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本案明確了對作品進行修訂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整理,參訂人應成為修訂作品的著作權人,合作作品的部分著作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其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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