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0日,韶山法院舉行申訴聽證會,注重採用協調方式,積極促使兩起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案件達成調解協議,既節約了訴訟資源,又成功化解了雙方矛盾,避免了信訪事件發生。
2017年1月、3月,蘇某某因開展業務需要,經人介紹兩次從向某某處借款共計15萬元,借款到期後,因找不到蘇某某,向某某遂於2017年7月訴至該院。該院2017年10月依法缺席審理、判決,之後進入執行程序,蘇某某仍舊未露面,法院遂採取執行失信黑名單、網絡查控等執行措施。一件執行完畢,一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9年3月,蘇某某出現了,執行法官組織協調,製作執行和解筆錄。一次偶然的機會,蘇某某從律師朋友處得知有關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定,於是向韶山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並提供相應的銀行流水,證實其給付的利息遠高於法定利率標準好幾倍,對方有砍頭息、涉嫌放高利貸,要求對兩案啟動再審。
該院收到材料後,嚴格按照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民事再審審查案件審查程序的工作指引(試行)》(2019湘高法發27號文件)操作,編立再審審查案號,按照分案規定,將案件移送相應員額法官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圍繞申請再審的請求、理由及依據,通過調卷、閱卷、調查詢問、聽證等環節,找出雙方爭執焦點,釋明民間借貸法律規定並指出雙方證據瑕疵,對症下藥,力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申訴和解:除執行環節已執行到位的外,蘇某某於年底一次性給付向某某一萬元 。蘇某某申請撤回對兩案的再審申請。
法官說法:我國於2015年6月公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範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常有發生,但要規範、合法,才能確保自身權益。本案適用的兩個法條如下: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