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的“常規做法”,為何會給造價帶來大麻煩?

工程“常規做法”實際是一些與措施方案相關聯的工藝做法,這些工藝做法構成了工程實體,但又沒有一個確實的規範量化參數說明,如馬蹬筋、螺栓固定架,包括本文要重點分析的管道支架,負責任的設計師會盡可能詳細的進行深化解釋,但設計費用不到位的設計公司可能以一句“按常規做法自行考慮”帶過。於是在竣工結算中就容易出現爭議,令人焦頭爛額。


機電安裝中的支架吊架問題就很典型,要想算準可真不容易,甚至很多資深造價師也不敢打包票。支、吊架到底難在哪裡?支、吊架在實際工程中與圖紙上有多大差別?如何減少結算中的爭議?今天我將為大家一一道來。


工程中的“常規做法”,為何會給造價帶來大麻煩?

一、支、吊架算量到底難在哪裡?


支、吊架為何這麼難算?主要在於標準的混亂與現場的複雜性。先說數量,支、吊架幾米一個?有的圖紙說明裡有;有的則註明參照某某圖集;還有的什麼都不寫,直接按“常規”做法施工,然而個人對“常規”的理解五花八門。


即使數量沒問題,圖紙寫清楚了1.5m一個,然而現場就一定是這樣施工的嗎?這個支吊架間距適合豎向嗎?如果以上都有明確的標註,那麼每個支吊架是多重?是圓鋼配合角鋼製作的還是純角鋼製作的,還是混雜的?這些問題都要看了現場才知道,可看現場時大概很少有人會特地把精力用在支吊架上,更何況竣工後吊頂內的支吊架也很難看出。


此外,由於支、吊架是現場製作,每個支吊架都不一樣大。個數乘單重的算法本身就不準確,得出的結果偏差自然就偏差更大。

二、實際工程中的支、吊架


本文不討論圖1這種大型工廠管道鋼結構支架,只討論民用建築管道支架。


工程中的“常規做法”,為何會給造價帶來大麻煩?

圖1:工廠管道支架


民用工程管道支架的主要作用就是在不同的環境中,利用自身形態的變化特點,將管道固定在建築構件上。民用管道支架的特點是規格較小、重量輕便、形態各異,包括圖2中的吊掛式支架、圖3中承託式支架、圖4中的電氣橋架支架。


工程中的“常規做法”,為何會給造價帶來大麻煩?

圖2:管道吊掛支架


工程中的“常規做法”,為何會給造價帶來大麻煩?

圖3:承託式支架


工程中的“常規做法”,為何會給造價帶來大麻煩?

圖4:電氣橋架支架


在預算階段,支架的數量、形狀、規格往往需要造價人員用經驗去預測,事前成本估算與事後竣工結算不一致幾乎是必然。如圖5、圖6、圖7這段不足10米長的管道,如果圖紙沒有標註管道支架,要想象出怎樣使用5個支架(2個豎向支架和3個橫向支架)就需要日積月累的豐富經驗。豎向支架間距約2.2m,橫向支架間距3m(圖6中300mm寬外牆磚之間間隔10塊磚)。


工程中的“常規做法”,為何會給造價帶來大麻煩?

圖5:豎向管道支架


工程中的“常規做法”,為何會給造價帶來大麻煩?

圖6:橫向管道支架


工程中的“常規做法”,為何會給造價帶來大麻煩?

圖7:特殊轉角管道支架


在筆者看來,即便對“常規”的理解不同,只要有施工經驗,熟悉圖紙後再到施工現場走上一圈,就有可能估計出圖紙內大致的管道支架數量。拿事後竣工結算期間的結果與事前投標工程量進行差異對比,本身就是對工程造價這一行業的誤解。因為事前的預測與事中的糾偏最後到事後的結果,管道支架無論數量、規格、形狀都會與之前技數參數有差別,只要承、發包雙方在竣工結算時沒有人對管道支架發起質疑,應該視為對合同的默許。


真正意義上的算量,實際是需要計算出圖紙上看不見的量,在計算過程中如何儘量減少“看不見的量”的偏差,可以通過三步來提高:


第一步:知道管道必須要有支架,做到列項時不丟項;

第二步:根據管徑規格知道選擇相應規格的支架,如設計圖紙在管道支架上標註不全,可以去其他完工相似建築物中尋找最接近的答案,估算出單個管道支架的材料費及安裝成本;

第三步:在圖紙標註不詳的情況下估算出管道支架數量。


圖5~圖7中幾個支架單重約1kg/個,套定額組價清單綜合單價(也就是15~18元/kg)估計不夠成本。為了滿足成本需要並且有利可圖,在綜合單價不變的情況下,報價人可能通過將工程量放大100%方法達到他們理想中的合理綜合單價,這種操作也許就是對於“常規做法”理解差異巨大的原因。

三、如何減少竣工結算爭議


由支架問題引申開來,在我看來,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即可大大減少竣工結算中的爭議:


1、官方在清單規範中完善法規建設


管道支架如果要在清單項目中單獨列項,管道支架清單項目單位最好以“個”計量(螺栓固定架可以用“根”為單位),投標人自行考慮綜合單價(如果招標文件硬性規定必須套定額組價,按定額組價又賠錢時,投標人可以在清單含量中將“1”改寫為“2”,使管道綜合單價達到投標人的理想範圍,一旦投標人中標並簽訂合同,從法律上將工程量放大100%的錯誤變成了正確),從根源上解決了提問者例舉的管道支架無法估算單個重量的問題(每個支吊架是多重,實際又是多重,到底是圓鋼配合角鋼製作、純角鋼製作還是混雜的,都要看了現場才知道)。


2、建立、承認完善發起人制度


發起人即是文件的編制人,招標文件的發起人是招標方,對招標文件的質疑是投標人的權力,反之,投標文件、竣工結算文件的發起人是投標方、承包方,對投標文件、竣工結算文件提出質疑的是招標人和發包方,中間施工期間所有工程項目的參與方都可能是文件的發起人。


發包方讓承包方完成合同外的工作內容,承包方質疑額外工作費用問題如何計算完全是正當的交易流程。比如,追討合同外的費用FIDIC條款,翻譯過來就是索賠的意思。


招標人對投標文件質疑無誤後進入合同履行階段,之後工程完工後進入竣工結算階段,此時工程審計人員對承包方上報的竣工結算文件提出質疑:管道支架實際單個重量實際只有1kg,為什麼你們投標報價按2kg計算?這個質疑本身沒有問題,但是從法律角度上分析,這個質疑應該在招標階段對投標文件提出才是恰當的程序,竣工結算文件中承包方沒有改變合同文件裡管道支架的綜合單價,工程審計人員提出報價與實際含量不符的問題,就是要改變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但是他們忽略了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是法律文件組成部分,合同當事人單方對合同發起挑戰是沒用的,更況且工程審計還是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從另一個側面就解釋了為什麼全國人大要取消“以審計結果為結算依據”這一違法條款。


工程審計只有對竣工結算文件中的錯誤提出質疑義務,沒有節外生枝的權力。


3、招標控制價可以不包括措施費用


曾有人反映,某個投標項目措施方案費用怎麼算都是上千萬元以上。因為招標控制價編制人缺乏相關經驗,措施費誤差太大,招標控制價公開後報價不能超越,合同範本條款又將措施費包死反覆強調,導致投標人怎麼報價結果都是賠錢,最終某個與建設方關係硬的投標方硬性闖入,在基礎還沒開始施工時,洽商就上報了1000多萬元。


工程招標是一次普通交易的報價程序,建設方目的是為了找到最佳合作人,現在的中標人與招標人完全就是冤家路窄的仇家,這種工程項目在起跑線上就註定充滿無限風險。


如果招標控制價編制人對措施項目把握感覺能力不足,可以公開棄權,如這一項目不知道會發生多少擾民費,將來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自行以協商取費形式解決這項開支,相應諮詢費基數不考慮措施費用金額,投標方不受措施費的約束,可以真正實現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價,因為把自主報價的權力真正交給投標方,在下一步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將“招標範圍內措施費包死”條款公平、公正地展示給中標人,明確傳遞給他們一條信息,施工階段合同內的措施費增項一分錢也要不到。


如果招標控制價編制人不願意放棄利益,認為自己有能力控制措施費成本,將來承包人有權力將措施方案履行義務轉嫁給諮詢方,如整個項目措施費諮詢方招標控制價編制共1000萬元費用,承包方認為費用差距過大無法實施,可以直接將施工合同內(或招標控制價措施金額)全額退還給諮詢方。鋼筋綁紮完成後,模板支護由專業的措施項目施工方完成,模板驗收合格後工程實體承包方再繼續施行澆築混凝土工序。中間如果出現跑模、漲模等質量事故,模板施工方還要全額賠償事故費用。


無限責任制不一定是要動用“索賠”概念,但一定要落實在實處。

四、總結


構成工程實體但又不能在設計圖紙在體現的措施費項目之所以被錯誤定義為措施費,而不是實物量,不是因為設計師偷懶沒在圖紙上標註,而是因為這類措施方案每個項目都不盡相同,設計師也不知道實際施工時承包方會具體用什麼方法解決這類問題。

我只能用一句話概括當時措施方案人的想法:馬蹬筋、螺栓固定架等是為了合格地完成支撐目的,澆築完混凝土後這些構件就失去其價值,雖然留置在了工程實體中,但對工程實體不再發生作用了,竣工結算時再糾結這些措施方案用了多少料也沒有什麼意義。設計師之所以不重視這類構件的描述,是因為這些構件承包方如何運用常規方案實施對設計人員不存在風險。


文中觀點僅為我基於實戰經驗總結出的個人看法,真理越辯越明,不同之處請大家一起討論。


*本文系胡躍原創,獨家來稿

廣聯達造價圈簽約作者黃燕翔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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