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因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f)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a)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b)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d)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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