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盲犬不是“狗”放行標準更應為殘障人士做考慮

原標題:為導盲犬“放行” 轉變公眾認知是關鍵

前有盲人歌手周雲蓬攜導盲犬入住酒店被拒,今有太原女交警帶導盲犬乘公交車被逐下車,導盲犬不被公眾接受甚至遭到歧視的事件一直在發生,相關爭議也一直存在。

同一事件和爭議的頻繁出現,是文明更進一步的信號和標誌。事實上,熱議導盲犬問題,社會關心的不是它們本身,而是它們背後的殘障人士。說到底,科學認識和解決好導盲犬的問題,會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好對殘障人士的關愛和保障問題,社會治理自然更進一步。

認知:導盲犬不是寵物而是社會一員

導盲犬及其價值常有體現在各類影視作品中,它們帶著主人熟練地穿梭在人流中,無論去超市還是坐地鐵,都能夠幫助視障人士完成高難度任務。它們是社會中忙碌的“眼睛”,默默服務著一個特殊的群體。

與其它寵物犬相較,導盲犬背後附帶有特定的社會價值,也經歷過不為“犬”知的層層篩選和專業訓練——“其實電影中對導盲犬的描述都是基本接近真實的。作為與警犬一樣的工作犬,導盲犬與警犬相比不僅工作內容同樣專業,而且社會化程度更高。”有著警犬訓練經驗的內蒙古某派出所所長邱瑞兵告訴記者。

據悉,導盲犬的挑選有著非常苛刻的規定。一隻狗成為導盲犬,一般都在出生兩個月後就會被寄養到家庭學習“社會生活”,直到一歲至一歲半左右,狗的性格已經穩定,接受、反應能力最佳,就會被接回到訓練中心,由訓練師接手開始導盲犬工作上的訓練。即使入選的狗,可能依然會被淘汰,它們從幼犬入圍階段開始就一直被測試,比如幾代之內不能有過襲人經歷,再如被響聲吸引的、過於活潑的、膽小的、精神不集中的都會落選,經過無數篩選之後能夠真正達到合格標準的狗寥寥無幾,它們被淘汰的幾率高達近90%,在這種嚴要求的選拔之下,能夠成為一隻合格導盲犬的狗可謂鳳毛麟角。

從品種上來看,被訓練成為導盲犬的狗一般以金毛犬和拉布拉多犬為最多。細看一隻狗從普通狗變為導盲犬的歷程你會發現,真正的導盲犬隻是在物種上屬於狗,而其本身更是一種帶有智商和感情的、承擔社會分工的一個角色。

“一隻導盲犬從一出生就要開始接受訓練,目前國內專業的導盲犬培訓機構屈指可數,一隻導盲犬的培訓費用一般都超過10萬元,綜合這些因素來看,導盲犬不是普通家養的略通人性的寵物狗,而是具備專業工作能力的工作犬。要讓導盲犬真正融入社會,這種科學的認知是前提。”邱瑞兵強調。

“由此可見,導盲犬是社會成員,在社會中,它有自己應該承擔的工作,有自己的社會分工,是社會組成部分中的一員,這是由導盲犬的社會化特點和社會的需求決定的。從這個意義來說,導盲犬絕不是社會的負擔和累贅,而是一種珍貴的社會資源。”邱瑞兵說。

現狀:排斥、歧視導盲犬是常態

不論是地鐵站、公交站,還是廣場酒店,導盲犬被排斥的現象時有發生,成為一個社會爭議焦點。

呼和浩特某寵物聯盟組織的負責人徐竟帆有過多年與導盲犬訓練生活的經歷,他告訴記者:“誰都不能否認,排斥和拒絕導盲犬並不是一兩個人的行為,放眼社會,這是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而出現這一問題,根源在於社會對導盲犬的認識不夠深,大眾對導盲犬的認知還停留在‘刻板印象’層面。”

刻板印象是社會心理學中的一個概念,是指人們對事物形成的一般看法和個人評價,認為某種事物應該具有其特定的屬性,而忽視事物的個體差異。刻板印象往往會形成偏見,讓人們在認知過程中忽略個體差異性,把某個具體的人或事看作是某類人或事的典型代表,把對某類人或事的評價視為對某個人或事的評價,因而影響正確的判斷。

“比如人們對狗的印象,往往是有可能傳播病菌、很吵鬧、會咬人,這些印象決定了狗在公共場合中出現,會與人們印象中的‘和諧’畫面產生衝突,進而導致社會對導盲犬的排斥。”徐竟帆認為。

要為導盲犬“正名”,首先就要從其社會化的角色進行分析論證。徐竟帆介紹,導盲犬上崗需要專業機構頒發證書,而專業的導盲犬訓練,已經將其作為狗的不利因素一一排除,使其具備了成為社會分工其中一員的條件,因此,社會對導盲犬的刻板印象需要及時改變,這是讓導盲犬融入社會的基礎。

更為重要的是,導盲犬數量的多少,是評判一個國家或地區發達與否的標準之一。根據國際導盲犬聯盟的評估,視障者與導盲犬的理想比例為100∶1.然而目前,全國約1730萬視障人士,正規服役的導盲犬僅70只左右,這一比例,遠遠低於西方發達國家。

“導盲犬與城市中所有的無障礙設施一樣,為殘障人士服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會對殘障人士的關愛和服務程度。在奧運會、冬奧會等重要的國際盛會中,我國的導盲犬都曾閃亮登場,出色完成了使命,但與此同時,社會中排斥和歧視導盲犬卻是常態。這種矛盾現象暴露出我們對於導盲犬的使用起步很晚,對於殘障人士的關愛保障工作仍有缺陷,對此,社會認知亟待轉變。”徐竟帆呼籲。

進步:創新社會管理和技術手段

2008年7月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明確了對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的認可,並要求要 “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國務院2012年出臺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2015年,《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規定,視障人士可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

“事實上,我國法律法規在導盲犬對於殘障人士的支持方面已經進行了配套,也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比如在公共場合使用導盲犬要出示殘疾證、動物免疫證、導盲犬工作證。”內蒙古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龍告訴記者,“但對於導盲犬社會化和使用正規化來說,這些僅是基礎。”

陳龍認為,為導盲犬“正名”,將導盲犬使用正規化,需要法律法規、社會認知和社會管理創新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要將其作為一項社會事業納入社會管理體系。

“要改變社會對導盲犬認知的缺位,法律和科學的普及很重要,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該加大對這方面相關知識信息的宣傳力度,普及思想認識,糾正落後觀點和誤解偏見。”陳龍表示。

隨著科學技術在社會管理中的大量應用,我國的社會管理創新有了長足發展。陳龍呼籲,在導盲犬使用上,還應充分發揮先進信息技術的作用,例如在要求使用者出示一系列證件的同時,將多個證件合一,甚至可以製作成為類似於身份證的智能識別證件,方便出示和查詢,將導盲犬使用變得更加名正言順、有理有據。

“值得重視的是,在制度保障上,我們還需要積極探索和改進,目前的法律法規只做出了相關規定,還缺乏一定的執行力度保障,下一步,可以考慮將配合和接納導盲犬使用的執行規定納入相關單位的考核體系,從制度上進行約束和考核,以提高導盲犬使用的效率,逐步消除頻頻發生的排斥導盲犬現象。”陳龍說。(張景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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