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我把你當兄弟,你卻把我當情人,男生被室友發生性關係

男生強迫大學室友發生關係,是否能夠構成“強姦罪”

說起“強姦”這個詞,想必不需要多做解釋了。平時觀看新聞或是閱讀資訊的時候,偶爾就會看到這樣的事例。那些女性受害者,遭遇性侵甚至虐待,這種迫害對女性身心造成的傷害是難以彌補的。好在,我們身處在一個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針對於這種影響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我國法律已經列有明文規定,任何罔顧法律的犯罪者,都必然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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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歸正傳,我們來談下今天的案例:

小楓和劉衡是大學室友,同時也是關係特別要好的哥們,兩人經常一起相約去酒吧玩耍。當天晚上小楓醉酒,劉衡將他帶到附近的一家賓館休息。劉衡的狀態也是有些微醺,神智不太清楚,看到床上身材健美的小楓,不禁動了歪念,並與其發生了性關係。而小楓因為酒精的麻痺,睡的不省人事,沒有辦法做出反抗。事後,性取向正常的小楓,表示對此難以接受。

的確,我將你當兄弟,你卻……。這樣的事情的確是夠糟心的。那麼,基於這個案例,劉衡對小楓實施的強迫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呢?

答案是否定的。

案例分析:我把你當兄弟,你卻把我當情人,男生被室友發生性關係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個別情節嚴重,例如侵犯幼女,多次施暴,致人重傷等性質極為惡劣的還會根據具體案例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這裡需要特殊注意一點,強姦罪的客體僅指女性。“強姦”男性,是不能構成強姦罪的。

案例分析:我把你當兄弟,你卻把我當情人,男生被室友發生性關係

說到這裡想必大家會不禁提出一個疑問,如果男性遭到同性或者異性的性侵,若不能以“強姦”的罪名起訴,又該以怎樣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這就要談到一個新的詞彙——“猥褻”了。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其實,在最初我國刑法針對猥褻罪的保護對象只包括婦女及不滿14歲的兒童。

不過,近年來,隨著犯罪分子越來越“會玩”,我國的法律也與時俱進,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調整。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這個“他人”自然也將男性包括了。修改後的猥褻罪條款不再存在性別限制,對於男性,同樣具有保護效果。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後,對男性實施性騷擾,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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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案例中的劉衡,毫無疑問已經觸犯了猥褻罪。

所以,看過這篇帖子之後的,長的帥氣的男生也可以放寬心,不需要擔心自己會有被“辣手摧花”風險了。同時,也希望生活中存在類似困擾的男生,可以有意識的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要因為自己是男性就覺得難以啟齒。畢竟,有些時候,男生也可能成為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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