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迴應原油寶問題 5月合約參考-37.63美元結算

4月22日晚間,中國銀行(簡稱“中行”)在官網發佈公告,針對備受關注的原油寶業務情況進行了說明。在談到WTI原油期貨5月合約處理時,中行強調,此前暫停交易未影響客戶權益,主要參與者仍將參考-37.63美元的價格進行結算,該行已依據約定完成5月合約的到期處理。

從證券時報記者此前瞭解的情況看,本次中行原油寶造成客戶重大虧損,業內對其產品設計和操作環節仍存在較多質疑。目前,不少涉事投資者已計劃組織維權行動,尋求解決之道。

主要參與者仍將參考

-37.63美元價來結算

中行在最新公告中對原油寶產品、到期處理、結算價、5月合約處理和強制平倉這五大問題進行了逐條解釋。

中行於2018年1月開辦“原油寶”產品,為境內個人客戶提供掛鉤境外原油期貨的交易服務,客戶自主進行交易決策。其中,美國原油品種掛鉤CME的WTI原油期貨首行合約。個人客戶辦理“原油寶”需提交100%保證金,不允許槓桿交易。

中行表示,原油寶產品掛鉤境外原油期貨,按照協議約定,合約到期時會在合約到期處理日,依照客戶事先指定的方式,進行移倉或到期軋差處理。其中,移倉是指平倉客戶持有的全部當期合約,同時開倉下期合約;軋差是指僅平倉客戶持有的全部當期合約。

在進行“移倉和軋差”操作時,合約結算價由中行公佈,參考期貨交易所公佈的相應期貨合約當日結算價。期貨交易所按照北京時間凌晨2點28分至2點30分的均價計算當日結算價。

“WTI原油期貨5月合約處理”是當前各方最為關心的問題。中行稱,根據協議約定並提前公告,4月20日為原油寶美國原油5月合約當月的最後交易日,交易截止時間為北京時間22點。北京時間4月21日凌晨,WTI原油期貨5月合約價格急劇下挫,下跌至-40美元附近。當日公佈的結算價為-37.63美元,出現了該合約上市以來第一個負值結算價。

為排除當日結算價為負值是由於交易所繫統故障等非正常原因造成錯價的情況,該行積極與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及市場參與者聯繫求證,因此暫停掛鉤美油合約的原油寶產品交易一天,未影響客戶權益。

由於本次公佈的結算價為負值,未平倉的投資者不僅要虧光本金,還需補繳交割款項。中行強調,主要參與者仍將根據交易所規則參考該結算價進行結算,該行已依據事先約定完成5月合約的到期處理。

在回應“強制平倉”問題時,中行稱,對於原油寶產品,市場價格不為負值時,多頭頭寸不會觸發強制平倉;對於已確定進入移倉或到期軋差處理的,將按結算價為客戶完成到期處理,不再盯市、強平。

業內提出多項質疑

WTI原油期貨5月合約負油價造成中行原油寶客戶大面積虧損。4月22日早上,中行發佈公告,經該行審慎確認,20日WTI原油5月期貨合約CM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官方結算價-37.63美元/桶為有效價格。公告發布後,中行APP上原油寶操作界面內容一度被清空約十個小時。

不少投資者和業內人士向記者反映,原油寶產品鉅虧背後,存在產品設計、交易規則不清晰等多個缺陷。有大行交易員稱中行這次的做法不僅容易引發投資者集體訴訟,而且可能引起外界對銀行賬戶原油產品的信任危機。

“從這次的事件看,中行的原油寶產品設計有很大問題,如果沒有產品設計問題,有些事情可能就不會發生。”東證衍生品研究院能源化工首席分析師金曉向表示,“成熟的海外ETF產品,如美國原油基金(USO)對展期都有明確規定,因為其掛鉤的原油期貨在合約到期前成交量會急劇萎縮,為了防範特殊風險,USO5月的展期還特意提前了。在當前極端市場結構下,選擇到了WTI原油期貨最後交易日前一天才進行展期,雖然本身並不違規,但中行顯然沒有做到很好的盡責義務。”

有消息人士表示,本次中行原油寶極端事件及負油價的發生,背後實際是中行慘遭華爾街圍獵的血腥故事。在賬戶原油類業務中,為了及時響應客戶交易,銀行同時承擔經紀商和做市商角色,客戶買賣產生的淨頭寸,銀行會去相關的海外交易所用其外匯資金進行對沖。

“銀行的客戶絕大多數都是抄底做多的,因此作為客戶的交易對手方,銀行的淨頭寸是空頭,它需要去海外交易所買入原油期貨,因此在相關合約上會產生大量多頭持倉。業內有消息說4月20日(國際油價暴跌出現負油價),中行在WTI原油期貨5月合約上持有的多頭高達兩萬餘張,而當時該合約全部持倉就超過10萬張,等於中行一家佔到了20%,這裡肯定是有問題的。”上述消息人士稱。記者嘗試聯繫中國銀行,但未能得到相關反饋。不過,另一消息源也向記者證實了中行在5月WTI期貨合約到期前仍持有大量多單頭寸。

針對中行原油寶客戶虧損事件,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表示,投資者反映的原油寶產品設計有問題與中行後續操作有失誤,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市場上沒法要求每個產品都是優秀的,產品設計在不違規並且透明披露基礎上,維權首先要發現操作違規,當然如果產品設計存在違規的,那對投資者更有利。

“如果要中行承擔責任,要麼是根據法律規定它的行為有違規,要麼是它違約,或者是它侵犯了投資者權利。”許峰建議,集體訴訟不是優選,可以向相關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由相關監管部門介入調查,有了初步證據再去訴訟或仲裁,可能更為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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