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裡面不養魚,這個“魚塘主”攤上大事兒了!-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魚塘裡面不養魚,這個“魚塘主”攤上大事兒了!

垃圾填埋現場

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態環境質量是關鍵。然而時有發生的水體汙染、土壤毒瘤,成為小康路上的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近日,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重拳出擊,查辦了一起違法填埋魚塘的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魚塘裡面不養魚,卻用來倒垃圾,這是為什麼呢?

群眾舉報,環保督查,司法介入

群眾舉報村莊兩處魚塘被填埋大量建築垃圾、工業垃圾,髒水橫流,惡臭熏天。環保等部門對魚塘進行採樣檢測,顯示高錳酸鹽指數(mg/L)20.8、氨氮(mg/L)50.1,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三類標準,魚塘內水體已被汙染。

環保部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7人涉嫌汙染環境罪一案移送任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環保法律意識淡薄,貪圖蠅頭小利犯罪

魚塘裡面不養魚,這個“魚塘主”攤上大事兒了!

被告人王某甲早年間開始承包村集體五畝魚塘,期限12年,承包費一年650元,在承包的12年內,只交了頭三年的租金,第四年與第五年因村裡修路免除租金,後7年的租金一直未繳納,且到期後一直強佔直至案發。

期間,被告人王某乙以他人名義與該“魚塘主”王某甲協商,向魚塘內傾倒垃圾掙點錢。“魚塘主”王某甲表示“我一聽就同意了,對王某乙說,你掙多少錢我不管,但是將魚塘填平之後,必須在上面墊三十公分好土,我還要在上面種莊稼。”

王某乙遂聯繫了濟寧城區的很多工地,負責為其清理建築垃圾,找車將建築垃圾拉到王某甲的魚塘,“我按車給車主算錢,賺取中間的差價,賺了1萬多元”。被告人楊某某在承攬下某紙業公司的塑料垃圾及漿渣等工業廢料處置項目後,與被告人王某乙取得聯繫,由另外兩被告人常某某、戈某某使用運輸車輛將上述工業廢料傾倒至該魚塘中。

被告人王某甲對往魚塘內傾倒何種垃圾一概不管,只要求覆蓋30公分好土在上面種莊稼。此後該魚塘共被傾倒了建築垃圾約20車,工業廢淤泥10余車,廢舊塑料垃圾40余車,約二百六七十噸,600餘方。

汙染環境罪,7人均被判刑

魚塘裡面不養魚,這個“魚塘主”攤上大事兒了!

任城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7人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工業廢料等汙染物,嚴重汙染環境,致使公共財產損失46萬餘元,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

法院經審理判處被告人王某甲等7人六至九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罰金。

魯檢君提醒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汙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過去老百姓是“盼溫飽”“求生存”,現在老百姓“盼環保”“求生態”,良好的生態環境成了幸福生活的新標準。只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才能有效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優美的生態環境,需要全社會同呼吸、共奮鬥,每個人的一小步,都是邁向美麗中國的一大步!

來源丨濟寧任城檢察

審核丨郭柏松、李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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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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