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賄賂,充當犯罪“保護傘”,廣西兩民警獲刑!

夥同他人收取“保護費”後,對黃賭行為視而不見,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林斌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3年。


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原大隊長龐昆雄知法犯法,充當涉賭、涉黃場所窩點的“保護傘”,並收受賄賂,獲刑11年。


收受賄賂,充當犯罪“保護傘”,廣西兩民警獲刑!


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

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林斌

獲刑十三年


夥同他人,收取“保護費”後,對黃賭行為視而不見……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林斌利慾薰心,最終案發落網。4月29日,陸川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充當黃賭“保護傘”案件,該案由陸川法院副院長溫永才擔任審判長,被告人林斌因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同案人陳劍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夥同被告人陳劍,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林斌受賄數額達343.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陳劍受賄數額為155.1萬元,數額巨大,其二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林斌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林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其中237.877162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斌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陳劍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陳劍勾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斌、陳劍在受賄共同犯罪中,均積極實施,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林斌一人犯數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林斌、陳劍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從寬處罰。


法院結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林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被告人陳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三、對存於李某莉名下,已被凍結的被告人林斌的贓款共計人民幣三百三十九萬九千四百七十九元四角八分,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對被告人林斌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五十九萬二千二百九十二元一角四分,繼續予以追繳,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五、對被告人陳劍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四萬一千元,繼續予以追繳,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收受賄賂,充當犯罪“保護傘”,廣西兩民警獲刑!


玉州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原大隊長

龐昆雄獲刑11年


作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原所長、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原大隊長龐昆雄知法犯法,充當涉賭、涉黃場所窩點的“保護傘”,並收受賄賂。4月30日,陸川縣法院依法作出宣判:龐昆雄犯受賄、徇私枉法兩罪,決定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充當犯罪團伙“保護傘”,收受賄賂


被告人龐昆雄利用其擔任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所長、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期間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查處涉賭、涉黃場所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好處費共計363.5萬元,龐昆雄分得278.9萬元。


2017年4月28日,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對轄區內玉林市某國際大酒店的按摩洗浴場所(以下簡稱:按摩洗浴場所)進行檢查,發現5對男女涉嫌賣淫嫖娼,並報告龐昆雄,龐昆雄經請示領導後,將該案移交環西派出所處理。後參與經營該按摩洗浴場所的莫某軒找到龐昆雄,讓龐昆雄關照。2017年6月至2018年春節期間,莫某軒分多次共送了3.3萬元錢給龐昆雄。龐昆雄在收受莫某軒好處費期間未組織警力對該按摩洗浴場所進行查處。


另查明,被告人龐昆雄收受他人賄賂後,用該賄賂款於2016年3月28日以一次性付款56萬元的方式購買了商鋪一間。案發後,被告人龐昆雄親屬代為退出贓款332萬元。


涉受賄、徇私枉法兩罪,獲刑11年


陸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龐昆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63.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龐昆雄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明知他人從事組織賣淫犯罪,在收受他人賄賂後而不予查處,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徇私枉法罪。


4月30日,陸川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龐昆雄作出判決:被告人龐昆雄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已查封的被告人龐昆雄用受賄款購買商鋪依法予以沒收,對贓款進行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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