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編、編著、執筆、編輯、主編、編纂、編審的區別

著、編、編著、執筆、編輯、主編、編纂、編審的區別

著、編、編著都是著作權法確認的創作行為,但獨創性程度和創作結果不同。著的獨創性最高,產生的是絕對的原始作品;編的獨創性最低,產生的是演繹作品;編著則處於二者之間(編譯類似於編著,但獨創性略低於編著)。一部著成的作品中可以有用的引文,但必須指明出處和原作者。如果作者的作品中的引文已構成對已有作品的實質性使用,或者包含對已有作品的彙集或改寫成份,作者的創作行為應該視為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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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出自於漢代劉向《列女傳-珠崖二義》:“關吏執筆書劾,不能就一字。”意思是指寫文章。在醞釀、構思、文體、形式、創作一部作品時,多人討論的內容作文字整理並寫定文稿的人稱為執筆。

1980年11月13日,當時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國家人事局經國務院批准,對”編輯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第一條明確:編輯幹部的業務職稱定為“編審、副編審、編輯、助理編輯”。

編輯,亦作“編緝”。對資料或現成的作品進行整理、潤色、加工,編成書刋。新聞、報刋、書籍出版單位的編輯要求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亦泛稱做編輯工作的人員。孫犁《秀露集-關於編輯和投稿》中解釋:“作為編輯,他的工作對象就是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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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指主持作品編輯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對出版物全體編輯人員的分工協調具有領導、決策的權力。郭沫若《洪波曲》第十章有說:“我們還曾經共同編制過一種畫報,由三廳的葉淺予主編。”

編纂,按照一定的題目、體例和方法編輯檔案文獻的活動,多指對收集、彙集資料較多、篇幅較大的著作。例如史志、地市志、縣誌等。唐朝白居易《河南元公墓誌銘》記載:“觀其述作編纂之旨,豈止於文章刀筆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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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新聞報刋、書籍出版專業職務人員的高級職稱,也是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業最高職稱。做為編審要具備以下資格:1,科學文化知識廣博,對某學科有系統的研究和較深的造詣,有較高水平的著譯;2,已能熟練地履行編審職責,擔任副編審職務五年以上;3,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能指導專業進修和完成重大編審任務,工作中有較大貢獻;4,經考察表明,能履行編審職責。目前,我國在新聞報刋、書籍出版進行了體制改,對助理編輯、編輯、副編審、編審職務實施聘任制,等同於教育界的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編審相當於四級教授至二級教授,享有副司級至司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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