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管理辦法》要正式實施了

5月1日《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管理辦法》要正式實施了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號

《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諶貽琴

2020年3月10日

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工作,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防災減災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佈與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是指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向社會發布的公眾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本辦法所稱公眾氣象預報,是指天氣現象、雲、風向、風速、氣溫、溼度、氣壓、降水、能見度等氣象要素預報。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道路結冰等災害性天氣的預警信號。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將製作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向社會公開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傳播,是指組織和個人將已發佈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依法轉播、轉載的過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培訓工作,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專用傳播設施,並保障設施正常運轉。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

第八條學校、旅遊景點、公共交通、車站、機場、高速公路、工礦企業等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或者完善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聯動機制,整合氣象、自然資源、水利、應急、廣電等部門以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機構資源,實現信息和傳播設施共享。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

第十一條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統一製作與發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發佈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同時通報有關部門,並根據天氣變化及時更新或者解除。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級別、防禦指南等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新聞發佈制度,對人民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公眾關注度高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可以根據需要以召開新聞發佈會、特邀記者採訪等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各級廣播電視臺(站)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準確、及時刊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

第十五條鼓勵各公共媒體和單位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建立獲取最新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機制,確保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準確及時傳播。

第十六條鼓勵組織和個人傳播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傳播虛假或者來源不明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不得更改公眾氣象預報結論,不得更改、刪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綠色通道,對發佈最高級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區域實現手機短信全網傳播。

第十八條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林業等有關部門收到通報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按照職責負責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的傳播,並組織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做好轄區內傳播和氣象災害應對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採取廣播、電話、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傳播。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第二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翫忽職守,導致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工作出現重大失誤,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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