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爆!法院不再介入拆除違法建築,拆除違法建築的大門即將打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拆除違法建築設施的若干意見進行了修改,其中一些意見至今仍引起人們的爭議。

例如,最受關注的修改是,法院今後不再介入拆除違法建築的操作過程,至於為什麼要實現這樣的操作,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這件針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專項請示作出的批覆指出,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怎樣理解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這個名詞相信大家耳熟能詳,它的意思就是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複議或者不提起訴訟的,如果讓這種情況持續三個月,所以當地人民行政機關機關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執行需要經過法院的批准,法院可以這樣操作也是根據行政法的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法第66條也有一個對應於這些規則,這些說明,目前法院的一項新政策是加快人民行政機關的辦事效率。

對於這樣的說明,還有一點需要理解的是,在兩類監管和訴訟中,執行的意義是有根本區別的,第一點是區分它在訴訟中是否是強制性的,當然,這種區分具有強調“非訴訟”的意義,訴訟法強調,如果一方當事人接到判決後拒不執行或逾期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也是訴訟強制執行的方式,我們不能把這兩種方法混為一談,強制非訴訟的前提必須是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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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再來了解城鄉規劃法關於強拆的相關規定和辦法,第一點是,如果有人沒有施工許可證就開工建設,當地人民行政機關可以認定該建設是非法的,並採取相應措施停止建設。

若是未按照人民行政機關規定的期限完成拆遷的,人民行政機關可以接管強制拆遷。

這條辦法的宗旨目的是強調人民行政機關的重要性和作為主體的地位,如果有人收到後人民的行政要求有關部門責令停工仍然拒絕執行,不執行拆遷工作,那麼人民行政機關可以讓下級相關單位去現場進行查封,然後強制拆遷的措施,其實重要的是要記住強制拆遷是由人民行政機關實施的,城鄉規劃部門只有發佈整改令的權利。

如果房屋被人民行政機關部門認定屬於違章建築,千萬不要去反抗人民行政機關的決議。

在接到人民行政機關的通知後,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自己的房屋算不算真正意義上的違章建築,可以諮詢相應的專業人員,結合證件以及建設規定內容來看,如果還沒有把這些搞明白就收到徵收的決議,補償辦法等,就要及時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並且一定要重視時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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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複議,或訴訟手段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時要注意一定要在行為開始六個月的期限之內進行,要是超出了這一時間就不能夠維護自己的利益,若是房屋被人民行政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得違反人民行政機關的決議。

得到人民行政機關通知後,第一個問題是考慮自己的房子是否是真正意義上的違法建築,可以諮詢相關專業人士,結合證件和建設規定內容來看,若是你還沒有理解這些就收到徵收決議和補償方法等等,應當及時採取行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並且注意時間限制,一定要加強重視,在向法院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進行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時,應當注意必須在訴訟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如果超過這個時間,我們就無法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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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說到的是房屋不屬於違章建築維護自身合法利益要在六個月內,而對於房屋確實屬於違章建築的,想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就要在15天之內發起訴訟,當然瞭如果對於房屋的認定以及訴訟流程不清楚的話,最好還是尋求專業的律師,這也是解決問題最好的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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