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招了“臨時工”,個人所得稅怎樣代扣代繳?

在實操中,許多財務人員對本單位支付給“臨時工”的錢,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時是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不是很清楚,現一起再加深學習一下吧:

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若臨時工與單位存在僱傭關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若臨時工與單位不存在僱傭關係,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納稅。

顯然,界定點是“是否存在僱傭關係”,這一點明確了,按哪個代扣代繳就一目瞭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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