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期】【以案釋法】拒絕危險駕駛 安全文明出行

【第202期】【以案釋法】拒絕危險駕駛 安全文明出行

黃某健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沿梧州市某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駛,行駛至梧州市某酒店對開路段時,與道路中間的花基發生碰撞,造成小型轎車及花基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鑑定,被告人黃某健血樣中的酒精含量為166.64mg/100ml(醉駕標準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健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第202期】【以案釋法】拒絕危險駕駛 安全文明出行

黃某健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黃某健醉酒駕駛機動車而且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承擔了全部責任,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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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藤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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