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虛假陳述民事索賠案示範訴訟庭以網絡方式開庭

《上海普天案示範訴訟庭以網絡方式開庭》

2020年3月4日上午,七名投資者訴上海普天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上普、*ST滬普B,代碼:600680/900930)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案在上海金融法院開庭,開庭以網上庭審方式進行。原告代理人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等律師出庭,庭審持續了近四小時。

2017年1月19日,上海普天發佈公告稱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公司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2018年1月10日,上海普天發佈公告稱收到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8年3月24日,上海普天發佈《關於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海證監局查明:上海普天為彌補2014年度利潤缺口、完成利潤指標,2014年9月至11月,與上海晟飛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飛商貿)、深圳巴斯巴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巴斯巴)之間進行2筆三方貿易,虛增營業收入1783.1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34.73萬元;2014年11月,與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雨能源)、上海中瀚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瀚企業)之間進行1筆三方貿易,虛增營業收入2478.63萬元,虛增利潤總額 863.67萬元。上述3筆三方貿易共導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虛增營業收入4261.75萬元,虛增利潤總額998.4萬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利潤總額1354.96萬元的73.68%。在上述三方貿易中,貿易合同的標的貨物相同,簽訂合同及支付款項的時間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對外銷售,最後又由上海普天購回,貿易流程與資金劃轉形成閉環,且所涉及的貨物均以虛擬庫的形式出入庫,不發生實物流轉,屬於虛假貿易。

上海普天披露的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 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上海證監局因此作出如下決定:對上海普天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陸維林等18人分別給予警告和金額不等罰款。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向法庭提交了數十份證券,進行了質證。

庭審圍繞著下列問題展開辯論:(1)虛假陳述重大性問題(預備庭時被告提出,後放棄);(2)虛假陳述揭露日等三日一價問題;(3)投資者的投資因果關係與損失因果關係問題;(4)投資者的損失是否由被告行為虛假陳述所致問題;(5)如何計算投資者的損失問題,即是否應當扣除範圍及如何扣除,包括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市場風險因素、被告的經營風險因素;(6)佣金、印花稅、利率、匯率的計算問題。

在如何計算投資者損失的環節,法庭按排了上海交通大學中國金融研究院作為鑑定人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證,鑑定人事先提供了《證券投資者損失核定意見書》,並當庭接受原被告雙方代理人質證。鑑定人以“損失量化計算模型”與“收益率曲線“為基礎採用“多因子同步對比法”、“A股B股關聯法”、“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出投資者的損失。對此,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對計算方法及其適用性提出了質疑,並要求鑑定人提供美國證券欺詐糾紛案件中使用“多因子法”的依據材料、A股B股關聯繫數值形成的依據材料、本案中是如何計算出ST因子的計算過程的依據材料、計算模型中採取萬得wind二級行業劃分的測算結果的依據材料,為法庭允准。

庭審最後,雙方代理人表達了願意調解的意向。

根據《證券法》及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因此,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廣大的上海普天A/B的投資者展開徵集,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

根據司法解釋及庭審情況,宋一欣律師表示,上海普天案的索賠條件為: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1月18日間買入上海普天A/B股票(600680/900930),並在2017年1月19日及之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登記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按照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方可正式委託律師提起索賠訴訟。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定或認定的賠付範圍、賠付標準、計算方式為準。

2.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公司雖退市,但不影響索賠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進度。但破產(包括重整或清算),則有可能會影響訴訟進度。

3.律師服務採用風險代理模式,即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再行支付,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律師不應對訴訟結果做出承諾。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複印件。(2)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開戶信息單。(3)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及對賬單原件,其中,A股從首次買入打印至2017.3.21,B股從首次買入打印至2018.3.5。如兼有普通賬戶及融資融券賬戶的,或如有多賬戶的,皆應提供,並予以註明;如交易次數頻繁,請提供Excel表並電郵。(4)自我估計的投資損失。(5)包含地址/電話/手機/郵箱在內的詳細聯繫方式。

(2020.3.6)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郵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021-63140581,139017051011

地址:上海田林路55號1902室(20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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