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黑涉惡犯罪案件

無為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黑涉惡犯罪案件

集中宣判

無為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黑涉惡犯罪案件

被告人陳鵬獲刑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

無為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黑涉惡犯罪案件

尤冬生等9名被告人分別獲刑三年十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

3月27日下午,無為縣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黑涉惡案件。被告人陳鵬、以被告人尤冬生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9名被告人分別獲刑三年十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

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陳鵬為追求經濟利益,自願加入以邢朝剛(已判刑)為首的犯罪組織,多次參加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系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夥同李玉剛(已判刑)多次在邢朝剛開設的賭場站崗巡邏,從中非法獲利;夥同他人持械聚眾鬥毆,以暴力手段強行索取保護費。

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周駿等人合夥開設賭場,被告人周軍生、李平、魏強、吳海洋、張勇、謝玉傑等人在賭場分工負責管理、邀集賭博人員、“出寶”賭博、維持秩序、站崗放哨等事宜。因賭場利益糾紛,聚眾持械與他人鬥毆,造成不同程度人員受傷。被告人吳海洋、張勇在網吧無端滋事,強行索要工資。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鵬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夥同他人開設賭場;夥同他人持械聚眾鬥毆;夥同他人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周駿、周軍生、李平、魏強、吳海洋、張勇、謝玉傑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以尤冬生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團,多次提供賭博場所並設定賭博方式供他人賭博,從中抽頭漁利,持械聚眾鬥毆。行為分別構成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尤冬生作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被告人吳海洋、張勇為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強拿強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

法院一審數罪併罰決定對被告人陳鵬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對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數罪併罰決定對被告人尤冬生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其餘成員也分別被判處相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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