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性質的認定”研討會在杭舉行

2019年8月25日,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杭州市律師協會西湖分會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中心、浙江乾衡律師事務所聯合舉辦了“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性質的認定”研討會。


“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性質的認定”研討會在杭舉行


出席此次會議的有來自法院、高校、公證處、社區和律師事務所等各界社會人士共計60餘人。各界專家學者在此參與交流,對此疑難問題進行研討,爭取達成共識,盡力避免審判實務當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促成統一裁判尺度的達成。

會議由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柯直主持。


“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性質的認定”研討會在杭舉行


首先趙敏丹法官(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溫嶺市人民法院法官)以《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法律性質及權利救濟》為題作了主題發言。趙法官提出了婚後父母出資性質認定的核心在於探析父母出資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父母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的情況需要做區分,需要對此分別進行探討。


“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性質的認定”研討會在杭舉行


第二位發言的是來自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楊曉林律師“家事法苑”團隊的李凱文(實習)律師。李凱文通過對司法裁判觀點的整理與研究,在民間借貸案由視野下,從調整對象、調整主體、錢款用途三個方面去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理解與適用。拋出了一個新視角,提出了一些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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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發言的是張夜盡法官(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江乾區人民法院法官),張法官對於婚後父母出資性質不明時的認定提供了兩個解決思路,第一種解決思路是視為附條件的贈與,第二種解決思路是考慮出資貢獻率,最終根據貢獻率大小在離婚雙方之間進行財產分割,己方父母的出資視為己方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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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來自北京京師(杭州)律師事務所的費敏律師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出發,結合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探討了在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性質未明確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出資為贈與或借貸的問題。


“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性質的認定”研討會在杭舉行

主題發言結束後,會議進入討論互動環節,各位參會人員都積極發表了自己的觀點,提出了自己的疑問,並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在交流中碰撞出了思想的火花。其中浙江中銘律師事務所蘇迪亞律師提出在司法實踐中,當法與情衝突時,法律人只能首先選擇法,然後才能考慮情。浙杭律師事務所吳小燕律師提出聯姻、確立夫妻關係是有對價的,應當考慮相對方的付出和貢獻,如果對相對方的貢獻視而不見,那是不公平的。會議中還針對此類問題進行了書面問卷調查。


“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性質的認定”研討會在杭舉行


大部分與會者認為:對於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性質的認定,必須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能一概而論,應以交付出資款時真實的“意思表示”作為決定其是“贈與”還是“借款”的依據,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各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

對於當事人無法證明出資款是贈與還是借款的情況下,也有參會者提出,可以認定訟爭房屋為家庭共同財產,這樣既可以保護父母權益,也可以保護子女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實現利益平衡。

無論如何,離婚糾紛中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的房產分割問題,須綜合考慮合理性及貢獻大小,謹慎作出裁判。

此次研討會關注了理論和實踐中的難點,並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整個研討會精彩紛呈,與會者均表示收穫頗豐。


“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性質的認定”研討會在杭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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