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損害公司利益 可否以公司名義起訴 追究其民事責任

遇到一個問題,公司被吊銷,公司財產不足支付債務,因公司高管有損害公司的行為,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公司高管的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以各種理由不予立案,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訴訟,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準備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公司高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法院要求提交各種證明材料,稱該案情節和證據都不像民事案件,更像是刑事案件。通過這個案情分析一下,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向公司高管提起民事侵權之訴。

首先,從法律上看,提起民事程序的法律依據: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追繳或者退賠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從上述規定可知,公司高管未盡勤勉義務致使公司財產受到損害,要求公司高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公司高管損害公司利益案件也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且法院亦對本此具有管轄權。公司可以作為原告,以公司高管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且同一行為經刑事審判認定不構成犯罪,亦不影響民事審判對該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進行認定。

對於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發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利益時,應先窮盡公司內部救濟途徑,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若內部機制無法正常啟動,股東有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提起訴訟的權利。

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公司高管未盡勤勉義務並導致公司利益損害,應通過實體審理進行評判。所以以公司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是不存在問題的。

那麼公司的債權人是否也可以公司高管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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