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責任年齡”那些事兒

2019年10月20日,遼寧大連發生一起13歲男孩蔡某殺害10歲女童王某的惡性案件。13歲男童因為不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再次引發了人們對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低的熱議。


關於“刑事責任年齡”那些事兒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知,除上述八類犯罪外,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六週歲。


一般認為,年滿十六週歲,除精神病人外,對於自己行為具有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應當承擔責任。對於上述八類犯罪,由於屬於自然犯,只要年滿十四周歲,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教育的普及,完全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形成可能提前,且一系列低齡化惡性案件的發生,引導立法者對刑事責任年齡予以修改。


關於“刑事責任年齡”那些事兒


2020年10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增加“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上述條款如正式實施,將使上述兩種類型犯罪,在特定情形下刑事責任年齡下調為十二週歲。


PS:刑事責任年齡中的年滿以週歲生日的第二天為起算標準,生日當天也不認為年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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