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生老病死

是人生必須經歷的一個過程

但是除了自然死亡之外

一些自然人會因為某種原因下落不明

無法查詢到蹤跡

也無法認定死亡


此時,民事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之中,需要自然人處理事務,如繳納稅款、支付水電費用等都無法進行,這時候就需要法律規定的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程序。


民法典之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該自然人為始終人;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


民法典之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與宣告失蹤不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民法典之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如果有的利害關係人向宣告始終,有的想宣告死亡,怎麼辦?

答: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日期確定為哪天?

答:人民法院判決作出之日視為死亡之日,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死亡日期。死亡日期的確定引發繼承等法律關係的開始。


自然人實際未死亡,其實施法律行為有效麼?

答:有效。


提問:自然人宣告死亡後,再次出現婚姻關係是否恢復?

答: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除配偶再婚或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外。


自然人宣告死亡後,子女被收養行為效力如何認定?

答:收養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自然人撤銷死亡宣告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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