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定了一個稅!這個新發布的稅種,對2019年稅務師考試有多大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8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又定了一個稅!這個新發布的稅種,對2019年稅務師考試有多大影響

新資源稅出來後,很多考生擔心2019年的稅務師考試會有變化!現在學姐告訴大家,完全不用擔心!因為,此次資源稅的修改於2020年正式實施,大家儘管放寬心去複習啦!

正巧,昨天的【百日衝刺計劃】中有一道涉及資源稅的題目,不少同學對此還有點疑惑:

又定了一個稅!這個新發布的稅種,對2019年稅務師考試有多大影響

藉此機會,學姐就帶大家複習一下資源稅重要的考點,不會的考生!快記下來啦!

一、【考點】徵稅範圍的具體規定

【重點】考核具體項目是否在資源稅範圍以及伴生礦、伴採礦、伴選礦和巖金礦的規定

1、具體稅目:原油(不含人造石油);專門開採或者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水資源。

2、伴生礦、伴選礦、巖金礦不徵資源稅,伴採礦徵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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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點】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

【重點】注意原礦和精礦的換算

(一)、從價計稅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銷售額確定。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2、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3、特殊情形:

(1)納稅人開採應稅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關聯單位銷售額徵收資源稅。

(2)納稅人既有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又有將應稅產品自用於除連續生產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對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產品,按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銷售額徵收資源稅。

(3)納稅人將其開採的應稅產品直接出口的,按其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為銷售額。

(4)納稅人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a.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b. 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c.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組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公式中:成本為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從價定率徵收資源稅: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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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量計稅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量定額徵收的計稅依據。

從量定額徵收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

(1)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徵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3)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法繳納資源稅。

(4)納稅人在資源稅納稅申報時,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將其應稅和減免稅項目分別計 算和報送。

(5)水資源的計稅依據是實際取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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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量定額徵收資源稅的應納稅額計算。

(1)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2)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徵。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取水口所在地稅額標準×實際取用水量上述公式中如下幾點需要注意:

a.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實際發電量確定。

b.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類確定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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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點】減徵、免徵規定

【重點】原油、煤炭、水資源減免稅規定

1、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級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從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對地面抽採煤層氣(煤礦瓦斯)暫不徵收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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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徵或者減徵資源稅:

(1) 油田範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2)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徵 40%。

(3) 對低丰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徵 20%。

(4) 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徵 30%。

(5) 三次採油資源稅減證 30%。

(6) 實際開採年限在 15 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資源稅減徵 30%。

(7) 通過充填開採方式採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徵 50%。

(8) 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稅減徵 30%。

(9) 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10) 取用汙水處理再生水,免徵水資源稅。

(11) 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徵水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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