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工程質量保修、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項目工程質量保修、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項目工程質量保修、監督管理

一、工程質量保修

1.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2.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二、監督管理

1.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2.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3.工程質量事故報告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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