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或沒結成婚,彩禮能要回來嗎?生活中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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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有關彩禮的話題不斷。全國各地,關於彩禮標準,眼花繚亂,有網友,還製作全國彩禮分佈圖。

離婚或沒結成婚,彩禮能要回來嗎?生活中的法律常識

各地,隨著彩禮的標準的“節節高升”,給廣大待婚單身男及家庭,帶來了一定的負擔,有些家庭為子女結婚,不惜向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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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彩禮錢的升高,生活中,有關彩禮的糾紛,不斷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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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離婚或沒結成婚,彩禮是否能要回的問題,最高法人民法院給出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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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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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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