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高速公路門口過 噪音擾民判賠萬元

高速公路建在了自己樓房十餘米外,每天車來車往,特別是晚上,難以入睡,岳陽人陸某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無果,他把負責該高速公路建設、養護、收費的某公司起訴到臨湘市法院。近日,岳陽中院二審宣判這起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被告公司須在判決生效後90天內採取相應措施,確保陸某住所噪聲環境達到國家相關標準,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起訴

家門口車輛噪聲汙染嚴重

2007年,陸某在臨湘市詹橋鎮建了一棟三層房屋,2010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10年底,被告某公司開工進行大嶽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建設之前,拆遷部門對陸某的房屋進行評估,認為高速公路的修建不影響陸某居住生活,因此沒有徵收他的房屋。2015年12月31日高速公路建成。陸某的房屋距離建成後的大嶽高速僅十餘米。大嶽高速通車後,高速公路的噪聲影響到陸某居住環境,陸某曾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未果,把該公司起訴到臨湘市法院。

陸某認為,他的房屋在高速公路建設之前就存在,通車後車流滾滾、夜晚燈光刺眼,噪聲汙染嚴重,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而某公司辯稱,陸某所述沒有事實依據,該高速這個路段車流量非常小,所產生的噪音不足以對陸某生活產生直接影響。陸某起訴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高速公路建成過程中,其拆遷的訴求沒有得到解決。

法院

原告精神健康確實受到損害

案件審理過程中,臨湘法院聘請了檢測公司對陸某房屋噪聲值和噪聲環境是否超過了國家標準進行了檢測。鑑定意見為:陸某家夜間一樓地坪、夜間屋頂最大聲級均超過GB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4a類標準要求。且測試時,大嶽高速公路通過車輛較少,如大嶽高速通車數量增多後,對受檢房屋的噪聲影響會更大,故大嶽高速公路運營與陸某家噪聲超標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作為大嶽高速公路的項目法人和管理者,有義務維護高速公路兩側毗鄰住戶區域的環境質量,以達到環保部門規定的環保標準。被告修建的大嶽高速公路路段距原告房屋僅有十餘米,高速公路路段修通後來往車輛對原告生活居住地帶來噪聲汙染。長期而持續的噪聲汙染會讓人產生強烈的精神痛苦,陸某從高速公路通車至今,長期生活在噪聲超標的環境中,對原告精神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是客觀事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臨湘法院一審判決後,被告公司不服上訴,岳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三湘都市報 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鄭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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