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做了絕育手術,離婚時一定能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03日實施)第3條規定,“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一方做了絕育手術,離婚時一定能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嗎?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已做絕育手術的一方,法院處理孩子撫養問題時的確應優先考慮。

但是,最高院上述意見第5條同時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這裡特別說一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總則的該規定,前述最高院意見規定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自2017年10月1日起應理解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綜合上述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執意不願跟隨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一方生活的,法院一般會尊重子女意見;或是該方有前述最高院意見第3條第(4)項規定的“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會以“未成年子女利益優先”為原則,將子女判給另一方撫養。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方做了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雖是取得撫養權時優先考慮的因素,但並不表示離婚時一定能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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