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發文 嚴厲打擊防疫期間涉醫違法犯罪情形 創造良好診療環境

2020年2月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國衛醫函〔2020〕43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防範處置工作要求,並提出實施下列7類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一)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

(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

(三)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屍體的;

(五)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佔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鬨鬧事、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

(七)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

對上述情形中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從快審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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