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銀保監會向各家保險公司以及行業協會下發了《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整頓的目標是在售:
向個人銷售的保險期限為一年期及不滿一年,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短期健康保險。該規定,不符合本監管規定的這些險種要在2020年6月1日前停止銷售。
該意見稿一共只有13條,但是從多方面的監管整頓,足以影響到我們消費者選購短期健康險產品。
![13條新規定,嚴打部分保險公司忽悠,看看你是否遭遇過?](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一、先看看現狀
案例一
某公司的一年期百萬醫療險,明明保險期限為一年,且停售不在接受續保,但是為了讓消費者放心,卻在合同中寫明“可以續保到99歲”,宣傳也是“XX百萬醫療險,續保到99歲!”
甚至於別的業務員給客戶解釋,可續保到99歲,不等於“保證續保到99歲”,但是客戶卻不信,畢竟公司那麼大!
案例二
某保險銷售平臺上線了一款重疾險,費力很便宜,吊打諸多公司的定期重疾險費率。
結果一看合同,是一年期重疾險,但是公司和平臺為了獲客,宣傳為:重疾險新低價,1XX種重疾,XX種輕症,僅XXX元/年!續保到100歲!
實際上是呢?這種一年期重疾險買一年管一年,第二年停售大家只能乾瞪眼。更加坑的是,隨著年齡增加,保費也翻跟頭的漲。假設,30歲的男性買50萬定期或者終身重疾險一年保費1萬,繳費期20年;但是這種一年期的50萬保額可能就只要1000多,但是若一直買到80歲,最後付出的總保費可能是40萬。
案例三
某公司狂推一款百萬醫療險,誇成天上沒有地上獨一家!消費者的胃口吊起來了後,該公司說:投保該獨家百萬醫療險的前提是,購買至少3000元保費的其它長期險種,問題是這個險種本身還是一年期,卻要綁在長期型保險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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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頓政策
上面的三個案例是比較典型的目前短期健康險市場的操作手段,部分公司和平臺藉助平臺影響力做的一些勾當很讓我們不齒,但是奈何消費者們只有吃了虧才知道別人說的對。
所以,對於這些銷售行為和產品設計方式,保險監管部門,直接將高壓大棒砸向了保險公司,從源頭杜絕這些現象!
1、規範續保問題
在合同中明確寫明“非保證續保”,且條款中、宣傳材料中不得出現“連續投保”、“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容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
整頓了部分公司銷售產品時的忽悠現象,把1年期的保險產品可以吹成保障終身,如同前面的三個案例都有這種情況!
2、規範停售
很多長期險停售對於很多消費者來說,習以為常,成了保險公司的套路。
而現在很多公司的對於短期健康險的停售很隨意,一個通知下發到各個銷售渠道,導致很多面臨續保的消費者出險保障空檔期!極大的影響了消費者的權益。
意見稿規定要求:如果必須要停售,應該最少15天通過官網、銷售渠道、報刊、即時通訊工具告訴消費者,說清楚停售原因及停售時間。並且對於之前投保還在保障期的客戶,需要繼續理賠,保障期滿之後,得提供轉保服務,比如換成旗下的其他類似產品。
為這條規定鼓掌!
3、定期披露賠付率
很多短期型健康險的賠付率和賠付壓力比較大,保險公司賠付壓力大的時候,就會想方設法拖延賠付時間,或者找拒賠理由。
所以到底賠的多不多,數據拉出來遛一遛!是好是壞遛了才知道。
4、捆綁式銷售
如同案例三所說,部分公司的短期險明明是一款獨立銷售的主險,但是保險公司卻規定必須綁定在主險之下,關鍵是這些主險不一定好!
簡單說:年輕人費率低感覺沒有問題,但是年齡大的人群,這些主險的費率就和高血壓一樣高!
這種為了多賣保費而綁定的銷售行為,取締的好,某些公司這方面玩兒的忒麻利!
5、規範理賠行為
如同前面所說,部分公司產品沒有買多少,導致賠付壓力大,就會用惜賠或者無理拒賠。
筆者認為,這個確實需要嚴打,部分公司這方面確實吃相太難看!
6、規範健康告知
規定要求:健康告知不得違背一般醫學常識,引導投保人如實健康告知。
有的公司健康告知故意採用模糊字眼或者採用過度專業的描述方式。導致投保容易,理賠就問題多多。
也有的保險銷售平臺,將健康告知、投保須知等做成很小的提示鏈接,不故意去點擊和閱讀很容易就忽略;甚至故意引導投保人認為健康告知不重要,點“確定”就能投保。以至於出現理賠就是“帶病投保”!這種情況已經出現了很多,本質上都是平臺和保險公司為了利益故意為之。
7、規範退保
短期險因為買一年管一年,所以大部分投保人並沒有打算退保,但是也保不準因為某些公司的服務太糟糕,一怒退保的。很多保險公司在退保金的額設置方面是有問題的,極大的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本規定要求根據未保障天數來計算!雖然短期型健康險保費便宜,但是都是我們投保人的血汗錢!
總的來說
本次的意見稿,目的在於規範短期健康險市場,將某些試圖忽悠消費者的平臺和公司從根源上整頓。
結合2019年11月發佈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相關的規定,可以看到,保險監管目前的重心是從根源上整頓保險銷售市場的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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