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法院發佈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十大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在堅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肇慶兩級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維護市場秩序、助力復工復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今天,肇慶法院發佈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十大案例。

案例一

李某新出售虛假口罩詐騙案

簡要案情

2020年1月27日,李某新利用疫情期間民眾對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明知沒有口罩的情況下,通過微信群發佈虛假出售口罩的信息,誘騙被害人林某某與其聯繫併購買3000個口罩。被害人林某某通過支付寶的方式支付了貨款人民幣3550元,李某新收取貨款後停止與被害人林某某聯絡。2020年2月1日13時許,公安民警將被告人李某新抓獲歸案。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新向被害人林某某退還全部贓款人民幣3550元。

2月17日,懷集縣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新犯詐騙罪一案向懷集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19日上午,一宗妨害疫情防控虛假出售口罩實施詐騙的刑事案件在懷集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這是肇慶市首宗宣判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新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李某新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依法從重處罰。

被告人李某新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用於實施詐騙的手機一臺是其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案例二

韓某某妨害公務、危險駕駛案

簡要案情2月9日晚,韓某某酒後駕車路經高速公路出口處疫情防控體溫檢測點時,拒不配合檢測,對防疫工作人員惡語相向,並下車毆打維持秩序的民警,導致對方左肩關節脫位。經檢測,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96 mg/100ml,屬於醉駕。

裁判結果德慶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某在高速公路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當對其數罪併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兩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本案入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第四批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三

世某非法獵捕、殺害、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簡要案情

1997年,被告人世某在四會市居住,長期非法獵捕或收購野生動物,將所獵捕和收購的野生動物一部分出售給他人食用,一部分將其殺害後用於浸泡動物浸酒出售。2019年5月14日,公安機關將世某抓獲,現場搜獲浸泡野生動物的浸酒84瓶及保護野生動物一批。

經有關技術部門鑑定,涉案動物一共715只(條),其中:國家二級保護動物56只(條)、國家“三有”保護動物657只(條)、廣東省重點保護動物2只。經公安機關評估,涉案的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價值為324500元,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裁判結果四會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世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獵捕、殺害、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判處世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例四

東莞xx有限公司訴肇慶xxx有限公司、xx國際控股股份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簡要案情

肇慶xxx公司是廣東肇慶市一家大型造紙企業。2016年,佛山xxx公司將其持有肇慶xxx公司75%的股權收益權質押向東莞xx公司融資2.7億元,但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2019年,肇慶xx公司與xx國際公司簽訂《入股協議》,以其生產線設備、土地等作價出資入股xx(廣東)公司,又將股權轉讓給xx國際公司。2019年12月,東莞xx公司以肇慶xxx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侵犯其股權質押權為由,起訴至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協議無效,並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查封了肇慶xxx公司轉移給xx國際公司的土地約300畝、廠房8幢等財產。

疫情開始後,受訴法院瞭解到,肇慶xxx公司受疫情影響經營陷入困境,而xx國際公司作為上市公司,資金實力雄厚,看好華南地區的紙張市場,如能順利收購肇慶xxx公司現有的廠房及生產設備,可以儘快增資擴產,開拓華南地區紙張市場,但目前肇慶xx公司的賬號因訴訟已被凍結,併購行為陷入僵局。

調解結果為此,法院根據xx國際公司仍有部分併購款尚未支付給肇慶xx公司的實際情況,多次協調最終促成調解。xx國際公司將尚未支付的併購款2億元一次性支付給東莞xx公司,東莞xx公司收到後即視為對肇慶xx公司與xx國際公司之間併購交易的認可,同時申請解除查封措施。本案於3月13日調解結案。

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首批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

案例五

某華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業主維權糾紛

執行案

簡要案情

在執行被執行人肇慶市某華房產開發有限公司系列案中,該公司開發的某樓盤的外牆裝飾、水電、電梯、消防安裝等“收尾工程”尚未完成,樓房變成了“爛尾樓”,導致200多戶已購買房屋的業主無法入住,一系列圍繞業主們維權而產生的矛盾糾紛就此展開。

為了解決後續資金問題,減少群眾損失,讓他們安心入住,鼎湖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堅持以人為本,從群眾利益出發,與區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制定了詳細的執行方案:首先,他們按照程序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限期履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著,調查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在建工程等權屬情況;最後,由於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法做出裁定,拍賣被執行人名下的資產。

正式進入司法拍賣前,鼎湖區人民法院積極向區住建局瞭解該公司某樓盤的詳細情況,並實地走訪調查,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工作進展,請示相關問題。

執行結果拍賣公告發布後,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鼎湖區人民法院積極通過網絡宣傳該拍賣公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雲執行”,動員有能力的企業關注拍賣。競拍參與者加入後,法院及時與各競拍參與者進行溝通,闡明法律政策和競拍規則,並帶領競拍參與者實地參觀建設情況。經過廣泛宣傳,日前,鼎湖區人民法院“線上”拍賣成功舉行,該公司的房屋、商鋪、車位共拍得了2762.2萬元。近期,樓盤後續的“收尾工作”也即將開展。此次拍賣的成功進行,得到了業主的一致認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六

某民營企業與餘某經營糾紛案

簡要案情

廣寧縣民營企業某順石料公司(下稱某順石料公司)與餘某合作經營建築用花崗岩石場。後來雙方就經營問題產生糾紛,餘某退出經營。某順石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解除合同並賠償經濟損失,餘某則反訴某順石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從2016年5月份開始,雙方陸續打了四年官司,石場也不得不暫時關停。

2019年12月案件有了終審結果,某順石料公司須賠償餘某經濟損失750多萬元。某順石料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決。餘某於2020年2月24日向廣寧縣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疫情期間,廣寧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切實增強執行主動性,因案施策,靈活執行,僅用了40天時間執結了這起雙方爭議大、案情相對複雜、歷時4年才審結的案件。

執行結果目前,雙方已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某順石料公司在今年內以分期給付的方式付清法院判決所確定的750多萬元賠償款。第一筆款項將於近期支付餘某,某順石料公司也在積極籌備復產相關工作。

案例七

養殖戶與某飼料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吳某為個體養殖戶,多次向某飼料店賒購飼料,價值9.3萬餘元,並向對方立下《欠條》,承諾儘快償還欠款,但逾期未履行。 飼料店經催促無果後於今年初起訴至四會市人民法院,要求吳某立即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審理中,吳某以發生疫情無法銷售為由,請求延期付款並減免利息。

裁判結果四會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拖欠貨款雖發生在疫情之前,但受疫情影響,養殖戶經營確實困難,目前正處恢復生產階段,可考慮適當延期付款,並調整逾期付款利率,依法判決吳某延期一個月支付所欠貨款,並減免部分利息。

本案入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間民事行政案例。

案例八

某商鋪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撤訴案

簡要案情

2月26日,原告李某向端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劉某賠償其合同違約金和租金共計5萬元。李某訴稱,其於2018年3月31日與劉某簽訂了為期兩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了位於端州區天寧北路的一家商鋪,劉某隨即支付了押金1萬元,並一直按月支付租金,直到今年2月17日,她收到了劉某的書面解約告知書。

被告劉某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其承租的服裝店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營業,零收入使房租成為巨大壓力,故向原告李某出具書面解約告知書,要求解除合同。李某也表示該商鋪所有權並非她所有,是轉租而來,劉某解約她也無法繼續經營,希望劉某能繼續履行合同。

瞭解情況後,法官積極引導雙方調解,多次向原告分析疫情影響,希望雙方能夠相互體諒、攻克時艱;同時將解除合同的後果及訴訟可能帶來的成本風險等法律問題反覆向當事人釋明;此外還就雙方的困難告知彼此,以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這是端州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受疫情影響而引發的房屋租賃糾紛案件。

調解結果

經法院多次調解,原、被告雙方終於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同意解除合同,不再要求支付違約金,已收押金抵作當月租金,被告也同意儘快與原告辦理騰退交接手續。3月5日,原告李某向法院郵寄了撤訴申請書

案例九

陸某與林某口罩買賣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2月19日,德慶縣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口罩買賣合同糾紛。3月2日下午,該院法官通過“雲上法庭”視頻庭審系統對一起涉疫情的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在線庭審,於開庭後作出判決。該案是肇慶市首宗涉疫情民事案件。

原告陸某與被告林某為朋友關係,2020年2月6日林某微信告知陸某有口罩出售,陸某便向林某訂購,並分別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賬給林某共193790元用於購買64200只口罩,林某承諾在2月9日通過順豐快遞發貨給陸某,過了約定時間,陸某遲遲未收到貨。林某以被騙無貨提供為由拒絕了陸某,陸某要求林某退款,林某隻退還57290元,還有136500元未退還,陸某多次催還未果,遂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原、被告之間就口罩買賣的數量、價格、品質等已達成口頭協議。陸某向林某支付了購買口罩價款,但林某卻未能按時提供相應貨物給陸某,已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林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陸某返還價款143160元

案例十

鄭某與某海鮮酒家、某酒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1月初,鄭某以肇慶市某海鮮酒家、肇慶市某酒店未按時足額履行二審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為由,向端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包括貨款、違約金、受理費等款項共計6萬多元。受理案件後,執行法官立即開展前期工作,摸排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通過線上線下查控,很快查明被執行人銀行賬戶有足額存款,並及時進行凍結。然而,一件看似普通的執行案件卻因一份執行異議申請道出了案件背後的故事。被執行人提出,自己已經足額履行了調解書,不存在違約,更不應該被執行。

申請執行人鄭某與被執行人肇慶市某海鮮酒家、肇慶市某酒店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端州法院一審,市中院二審,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執行人在2019年1月11日下午6點前償還申請執行人20萬人民幣,若被執行人未按時還款,申請執行人將有權按照一審判決書確定的內容申請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在調解書確定的時間前已分三次給申請執行人轉款,而最後一筆轉款時間卻比調解書確定的最後期限遲延了2分鐘,即當天下午6:02分才將20萬元款項全部轉入申請執行人指定賬戶內。隨後,當事人鄭某到端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結果執行法官通過綜合研判案情,結合被執行人在調解書確定的時間前已轉賬三筆共計15萬元的事實以及轉款需要的操作時間,最終認定:被執行人已主動按調解書約定的時間前辦理了轉賬匯款手續,故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

肇慶法院發佈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十大案例
肇慶法院發佈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十大案例

內容來源|端州區人民法院 四會市人民法院 德慶縣人民法院 懷集縣人民法院 廣寧縣人民法院 鼎湖區人民法院編輯|公正肇慶微信編輯小組

肇慶法院發佈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十大案例肇慶法院發佈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十大案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