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萬退賠款執行到位 為企業復工復產注入“強心針”

4月14日,銅官區法院對原銅陵豐山三佳微電子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友明職務侵佔罪刑事財產刑執行完畢,將執行到位的600餘萬元案款退還給銅陵豐山三佳微電子有限公司。

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間,王友明利用其擔任銅陵豐山三佳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山三佳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先後指使豐山三佳公司原企劃科科長徐某某私下聯繫潘某某、姚某某,通過採取不開票、不入公司賬目的方式向潘某某、姚某某銷售廢銀、廢銅,並通知潘某某、姚某某分別將貨款496.3萬元、689.52萬元匯到周某某個人銀行賬戶,周某某收到貨款後再轉到王友明個人銀行賬戶由其個人支配使用。期間,豐山三佳公司接受張家港佳豐公司、銅陵派捷公司和銅陵佳豐公司委託加工業務亦產生廢銅,按照加工合同約定廢銅屬於該三家公司。經銅陵華城會計事務所審核鑑證,扣除三家公司委託加工產生的廢銅價值(不含稅)257.83萬元,上述王友明通過賬外銷售豐山三佳公司廢銀、廢銅非法獲利共計928萬餘元。2019年11月28日,銅陵中院對王友明犯職務侵佔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銅官區法院判處王友明有期徒刑八年零五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追繳王友明違法所得人民幣九百二十八萬元退賠豐山三佳公司的一審判決。判決生效後,王友明並未主動退賠,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法官收到案件後,立即對被執行人王友明提起線上、線下查詢,經網絡查控、傳統查控反饋,部分有餘額的賬戶上有司法查封,法官還發現王友明轉移案款的某銀行賬戶因民事糾紛被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在先查封凍結,且該賬戶上存有資金600餘萬元,法官決定立即前往廬陽法院溝通協調,將公安機關對涉案銀行賬戶的偵查情況、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認定情況說明以後,廬陽法院同意解封賬戶配合執行。3月2日,執行法官在賬戶被解封后立即予以凍結,並將6032270元案款扣劃至銅官區法院賬戶。考慮到王友明本人在服刑,執行法官決定動員其家屬退賠,但其家屬卻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借款借據,稱2017年6月豐山三佳公司向給王友明借款400萬元至今未還,可以抵繳部分退賠款項。核實後,豐山三佳公司同意抵扣。

疫情期間,豐山三佳公司一度面臨停工停產,員工返崗難、資金鍊緊張等困難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經營發展。為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銅官區法院加快線上退款速度,於4月14日將600餘萬元刑事退賠款項全部退還給豐山三佳公司,為企業順利復工復產注入了一劑“強心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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