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律研究 | 股東抽逃出資侵犯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的管轄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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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是指公司股東因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補充責任)的民事糾紛。股東抽逃出資侵犯債權人利益糾紛是股東侵害債權人利益糾紛的各種表現形式中最為重要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抽逃出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和“認繳制”的實施,該類型的案件數量呈迅速上升趨勢。然而,關於該類型案件的管轄權,法律法規一直沒有具體規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該類型案件的管轄權的認定也不一致,使得我們在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時不知所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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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抽逃出資侵犯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的性質


筆者認為,在確定股東抽逃出資侵犯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的管轄之前,我們必須先確定該類型糾紛的性質。只有確定了該類糾紛的性質,我們才能更好地確定該類糾紛的管轄。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該類糾紛屬於普通侵權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另一種觀點認為,該類糾紛屬於公司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由公司所在地管轄。在近年來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法院傾向於認為股東抽逃出資侵犯債權人利益糾紛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公司糾紛,應當屬於普通侵權糾紛,適用一般的侵權管轄原則。


以下是筆者認為其屬於普通侵權糾紛的理由:


(一)認定為侵權糾紛的大數據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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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數量變化趨勢

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

案由: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檢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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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數量變化趨勢

全文:抽逃出資

全文:管轄

類型:裁定

案件數量:32件

數據採集時間: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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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數量變化趨勢

從上圖可以看出,在近三年的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該類型案件被認定該為普通侵權糾紛。



(二)該糾紛符合侵權糾紛的構成要件

股東抽逃出資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符合侵權糾紛的各個要件。所以,該類糾紛屬於侵權糾紛,應適用一般管轄原則。

1、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中的侵害主體是股東;

2、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濫用股東有限責任抽逃出資的行為;

3、行為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

4、行為結果是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5、損害後果與股東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股東權利濫用抽逃出資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二、哪些法院擁有股東抽逃出資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的管轄權


既然股東抽逃出資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現今普遍被視為侵權糾紛,那麼該糾紛就應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侵權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所以,股東抽逃出資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可以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類糾紛的侵權主體是股東,所以,股東住所地被認定為被告住所地擁有管轄權是毋庸置疑的。但在認定侵權行為地上,各地法院的做法卻大相徑庭。


在公司住所地能否可以作為侵權行為的問題上,有些地方法院的做法存在爭議。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一般發生在公司住所地,故公司住所地應被認為侵權行為實施地。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首先侵害的是債務公司利益,故公司住所地是當然的侵權結果發生地。所以,公司住所地理應擁有管轄權。然而,2015年12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北京高院關於民事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至今仍然有效)第十七條規定:“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中,債權人起訴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6條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不包括公司住所地。”該規定為“內部規定”,直接否定了公司住所地能夠作為侵權行為地,實際上排斥了北京法院的管轄權,將直接導致類似追究股東案件在北京地區無法立案。


另一個方面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在原告住所地是否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問題上,各地做法也不統一,存在較大爭議。


各地高院及最高院一般都認為原告住所地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2018年9月,最高院曾作出(2018)最高法民轄80號裁定,認為原告住所地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擁有管轄權。


本院認為,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審查階段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確定案由。本案中,登峰偉業公司雖在訴訟理由中提出華寶紅、祁自升作為相約今晚公司股東,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後逾期多年未對公司進行清算,但其訴訟請求是以相約今晚公司股東華寶紅、祁自升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為由,要求股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故本案案由為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案件均有管轄權。登峰偉業公司作為被侵權人,其住所地北京市應當屬於侵權結果發生地,故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其在先行受理的情況下將案件移送河南省濮陽市清豐縣人民法院不當。河南省濮陽市清豐縣人民法院不接收移送材料的行為雖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但該行為不影響本案管轄法院的確定。故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此外,還有(2018)蘇民轄終225號裁定、(2017)黑民轄終91號、(2016)渝民轄終249號裁定、(2018)最高法民轄162號裁定等都認為可以以原告住所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但北京還是個例外。2019年3月12日,也就是在最高院各類裁定認為原告住所地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之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關於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的通知》,又直接否定了原告住所地可以作為股東侵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的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做法。


通知內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立案審判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第11條規定:“除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名譽權糾紛、信息網絡侵權糾紛等特殊案件外,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一般應視為在同一地點。不能僅因受害人起訴主張其受到經濟損失,就直接以原告賬戶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故在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起訴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不能直接以原告住所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理由如下:一是如果承認債權人住所地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如公司對外經營業務較多,任何債權人的住所地都可以成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連接點過多,管轄法院隨意性較大,也讓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被架空。二是如果承認債權人住所地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告可能為爭奪有利管轄法院而人為製造經常居住地作為管轄連接點,造成管轄任意化趨勢,使管轄連接點處於事實上的不確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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