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

2019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一
發佈時間:2020年4月25日


案例1:上海汪某等假冒註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經營上海拓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斛公司”)期間,指使員工餘某訂購假冒霍尼韋爾國際公司註冊商標的包裝袋,並租賃黃某某經營的上海惠安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安公司”)倉庫,在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霍尼韋爾國際公司許可和授權的情況下,將無品牌標識的大包裝工業蠟由黃某某安排其員工分裝改包成25公斤裝印有“Honeywell”“A-C”註冊商標標識的小包裝工業蠟,銷售至上海、江蘇、廣東等多家公司,銷售金額共計100萬餘元。2018年8月17日,在惠安公司倉庫內查獲拓斛公司存放的“霍尼韋爾”工業蠟464袋(每袋25公斤)、“霍尼韋爾”工業蠟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貨值金額11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於2018年8月13日接霍尼韋爾國際公司報案後,於8月17日會同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至拓斛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當場發現涉案工業蠟,行政執法機關查扣後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於當日對汪某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偵查。9月14日,提請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審查逮捕期間,檢察機關就是否應當逮捕汪某進行了公開聽證。其辯護律師提出對汪某批准逮捕將影響其經營企業的運轉;偵查人員則提出汪某到案後供述不實,且有其他犯罪事實尚待繼續偵查。檢察官審查後認為,對汪某採取取保候審可能出現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並且認為,汪某不僅銷售假冒霍尼韋爾持有註冊商標的工業蠟,而且將上述工業蠟分裝改包成印有假冒註冊商標的包裝,公安機關定性不當,遂於9月21日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汪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進而向偵查人員制發了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列明需要繼續偵查的事項、目的和要求,建議其調整偵查方向,以審判標準引導偵查人員完善固定證據。此外,檢察官還發現餘某幫助汪某聯繫購買假冒霍尼韋爾註冊商標的包裝袋用以包裝工業蠟後對外銷售;黃某某明知汪某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仍將倉庫租賃給汪某堆放涉案產品,並安排員工提供工業蠟分裝服務,均應以共犯論處,隨即向偵查人員制發《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追捕遺漏同案犯餘某、黃某某。

12月20日,寶山公安分局將汪某、黃某某、餘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一案移送起訴。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官發現偵查人員在接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工業蠟後,僅查看了涉案物品,沒有通過拍照、錄像等記錄方式予以固定,存在證據固定不規範的情況,立即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整改。公安機關遂開展調查,落實整改措施,並通報全局各辦案單位。
2019年5月至7月,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汪某、黃某某、餘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向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審理過程中,檢察官發現惠安公司租賃倉庫系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為單位謀取利益的行為,應評價為單位犯罪,遂對遺漏犯罪單位惠安公司及時追加起訴。
經上級法院指定,本案由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判。10月31日,楊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判處惠安公司罰金二萬元;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判處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檢察機關堅持將平等保護理念貫穿辦案始終,對內資外資企業訴訟地位、訴訟權利、法律保護一視同仁,充分履行批捕、起訴、追捕、追訴、提出檢察建議等各項法律監督職能,積極改進辦案方式,豐富優化營商環境的手段,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具體表現在:

一是證據關口前移,充分發揮審前主導作用。為確保在庭審中能夠準確有力指控犯罪,檢察官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充分發揮檢察主導作用,把證據關口前移至刑事訴訟前端的偵查階段,從源頭上提升指控證據的質量,落實庭審實質化對證據的要求。
二是逮捕公開聽證,始終堅守客觀公正立場。為更好地行使批捕權,防止錯誤逮捕,充分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審查逮捕訴訟化改革。通過審查逮捕公開聽證的方式將辦案過程予以展示,推動審查逮捕由封閉審查向公開審查轉變,使得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程序參與度得到明顯提升,提高了刑事訴訟程序透明度,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
三是監督多向發力,深耕訴訟監督主責主業。檢察官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理念,通過充分行使各項監督職能,深挖犯罪全鏈條,有效追捕遺漏同案犯,及時追訴遺漏犯罪單位;同時加強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促進執法行為規範化,取得較好監督成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