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致使訴訟中的專利、商標權利喪失的,當事人應如何處理?

對訴訟中的專利或商標案件,因疫情致使權利喪失的,當事人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知局公告的第350號《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規定,因疫情導致專利權或申請權、商標權喪失的,當事人可以在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出具證明材料,請求恢復權利,且不需要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行使權利障礙期限自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開始住院、隔離,或者因所在地區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辦理商標/專利業務之日起,待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療、隔離結束,或者所在地區開始復工、人員管控結束之日結束。


證明材料包括感染治療、被隔離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證明材料,當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證明、發佈的公告等。


因此,確因疫情影響,導致當事人權利暫時喪失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說明情況、申請延期處理,並按照國知局的“公告”辦理權利恢復,待權利恢復後,繼續以該權利為基礎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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