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股轉公司發佈停復牌細則 明確掛牌公司四類停牌重大事項情形

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4月24日晚間,全國股轉公司發佈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停復牌業務實施細則》(簡稱《停復牌細則》)及配套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停復牌業務指南》(簡稱《停復牌指南》),並相應修訂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細則》(簡稱《重組細則》)中關於停復牌的相關規定,三套業務規則自發布日起正式實施。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停復牌細則》細化重大事項停牌情形,列明瞭“持續經營能力重大不確定性”“出現重大風險事件”“籌劃控制權變動”“要約收購”等四種可以申請停牌的重大事項情形,要求掛牌公司在申請重大事項停牌時勾選具體類型並予以披露,重點解決“隨意停”問題。

全國股轉公司表示,在總結新三板監管實踐、借鑑境內外證券市場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完善停復牌管理機制,細化停復牌要求,優化業務流程,強化券商督導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完善停復牌管理機制,加強日常業務監管。完善“申請+審查”的停復牌管理制度,全國股轉公司對停復牌申請及相關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同步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市場情況或掛牌公司股票交易情況,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要求掛牌公司申請停復牌;對於應當申請停復牌但未提出申請的,或者觸發特定情形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對掛牌公司股票實施停復牌。

二是細化停復牌要求,進一步規範掛牌公司停復牌行為。優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相關公告應當披露停牌具體事項、事項進展情況、後續安排等內容,劃定最低披露要求,對於重大事項和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統一要求每五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進展公告,重點解決“信披簡”。壓縮停牌時長,重大事項首次停牌時長不得超過10個交易日,延期後累計不超過20個交易日;重大資產重組首次停牌時長不得超過1個月,延期後累計停牌時長不超過2個月,同時優化重組復牌管理機制,取消重組預案或重組報告書披露後的停牌窗口期,實現披露即復牌,重點解決“停時長”。

三是優化業務流程,防控停復牌操作風險。原則上,停復牌申請均通過日常業務系統進行線上辦理,業務申請時段統一為交易日的“15:30-16:30”,避免掛牌公司停復牌信息提前對股票交易價格造成影響。重大事項、重大資產重組、IPO或轉板、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停牌申請日統一為“T-1日”(T為停牌生效日),其他事項的停牌申請和所有類型的復牌申請均放寬為不晚於“T-1日”(T為停復牌生效日),延期復牌申請日仍為不晚於“T-2日”(T日為原預計復牌日)。

四是明確督導職責,引導主辦券商歸位盡責。規定主辦券商應當對掛牌公司所有的停復牌申請、信息披露文件等進行事前審查,掛牌公司拒不配合進行事前審查的,主辦券商應當及時披露相關風險揭示公告;要求主辦券商在掛牌公司出現規定的“應停未停”和“應復未復”停復牌情形後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股票停復牌關係投資者的知情權、交易權,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制度。建立健全‘審慎停牌、充分披露、及時復牌’的停復牌制度,規範掛牌公司股票停復牌管理是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全國股轉公司進一步表示。

另外,為確保新舊規則的平穩銜接,全國股轉公司對《停復牌細則》實施前的停牌適用情況做出妥善安排。一是規定對已申請重大事項停牌或申請延期復牌的,可以按照已獲批的停牌期限繼續停牌;二是規定對已申請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停牌期限及延期復牌事宜適用原《重組細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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