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中國投資者撤回對希臘的投資仲裁程序|萬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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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IA Reporter報道,近日,兩家中國投資者Wuxi T. Hertz Technologies Co. Ltd.和Jetion Solar Co. Ltd撤回了今年5月份向希臘政府發出的仲裁通知。


本案申請人的希臘子公司Brite Hellas AE在希臘北部的普羅索茨尼的光伏項目陷入困境。該項目雖然於2012年被列為“戰略項目”,並可沿“快速通道”取得審批,但至今項目尚未啟動,主要問題出在希臘出現金融危機以及歐洲光伏法律制度不穩定。中國投資者撤回投資仲裁程序的原因是希臘近期將通過立法,為該項目的許可證發放開闢道路。但不排除今後事態有反覆的可能及中國投資者重新開始投資仲裁程序。


中國投資者的代理人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上海辦事處和希臘薩洛尼基亞里士多德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教授 Panayotis Glavinis。希臘的代理人為Foley Hoag律師事務所。本案索引為:Wuxi T. Hertz Technologies and Jetion Solar v. Greece


中國投資者2019年5月27日的通知援引了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共和國政府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該協定第十條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爭議的解決規定:


“一、締約一方投資者和締約另一方有關前者的投資就後者一方在本協定項下的義務的爭議,應儘量由爭議雙方友好解決。


二、如該爭議在自任何一方要求友好解決爭議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能解決,該投資者既可將爭議提交締約一方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爭議涉及第四條所述的補償款額,也可提交國際仲裁庭。投資者和締約一方的任何其他爭議只有經雙方同意,才可提交國際仲裁庭。締約任何一方在此聲明接受該仲裁程序。在後一種情況下,第九條第三款到第八款經細節上作必要修改應予以適用。儘管如此,仍應請求“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秘書長作出必要的任命,仲裁庭應當按照當時有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決定其仲裁程序。裁決應當具有拘束力並且按照國內法執行。


三、在仲裁或執行裁決過程中,爭議涉及的締約一方不應對締約另一方的投資者有關全部或部分的損失按照保險合同所得的補償提出異議。


四、如締約雙方均成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華盛頓《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成員國,本條第一款所述締約任何一方和締約另一方投資者間的爭議,經雙方同意,可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通過調解或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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