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一)制約功能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公共政策是公共權威部門制訂的有所為、有所不為的行為規則。公共政策的制約功能所要達到的目標,是禁止公共權威部門不希望發生的行為發生。公共政策在規範人們的行為時,必然要規定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

(二)導向功能

公共政策是針對著社會利益關係中的矛盾所引發出來的社會問題而制定的行為準則。為解決某個社會公共問題,政府依據特定的目標,通過政策對人們的行為和事物的發展加以引導,使得政策具有了導向性。政策的導向功能,既是行為的導向,也是觀念的導向,它可以引導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變化,有時甚至是根本性轉變。

(三)調控功能

公共政策的調控功能,是指政府等公共部門運用政策,在對社會公共事務出現的各種利益矛盾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政策的調控功能主要體現在調控社會各種利益關係、尤其是物質利益關係方面,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四)分配功能

在對公共政策進行解釋的眾多定義當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公共政策是對全社會的價值做有權威的分配。”這說明了公共政策具有對全社會的公共利益進行分配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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