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離職被索賠5倍違約金,醫護人員勞動權益如何保護?


新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廣大醫護人員站在風暴之眼,為這場戰“疫”作出了巨大犧牲和奉獻,也讓我們充分認識到這份職業的艱難與可貴。而在這些“白衣天使”逆流而上的同時,他們也同樣是一個個平凡的勞動者。

日前,江津區法院受理了一起醫院與醫護人員因離職違約金而產生的勞動糾紛案件,護士黃某離職前被醫院索賠5倍的高額違約金,還被起訴到了法院。下面津法君就帶領大家回顧一下這起案件。一起看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法院如何認定?

為培訓,護士簽訂服務期合同

2012年,黃某在江津區某醫院入職,從事護理崗位工作,並與醫院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工作3年後,為了進一步提升黃某的職業技能,醫院決定指派黃某到重慶西南醫院參加培訓,學習產科及助產技術。

但另一方面,為了避免人才流失,醫院要求與黃某簽訂協議,讓她承諾學習結束後必須為該醫院連續服務至少5年,這5年期間不得提出辭職或者調離所在科室,否則就需要支付培訓費5倍以上的違約金。

為了獲得這來之不易的學習機會,黃某便同意了該協議。簽訂後,黃某參加了為期三個月的專業培訓並順利結業,醫院為此支付了培訓費用3500元。

2019年3月,為了謀求更好的職業發展,黃某決定到重慶另一家醫院就職,並向原工作單位提出離職申請。該院遂要求黃某按當初約定賠付培訓費5倍的違約金才同意其離職。因著急辦理離職手續和執業變更登記手續,黃某雖心有不甘但仍向醫院支付了違約金17500元。

雙方順利解除勞動關係後,黃某越想越委屈,便以此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由該醫院返還黃某違約金16647元。

眼看支付的違約金馬上就要拿回來了,黃某本滿心歡喜。可正當她準備拿著仲裁結果去找醫院退款時,不服該仲裁裁決的醫院一直未予支付,並於2019年年底將黃某訴至江津法院,請求不予返還黃某已支付的違約金。

被起訴,法院判決返還超額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案中,江津區某醫院與黃某簽訂的協議中關於違約金的約定高於培訓費用,違反了上述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對於超出部分的約定應屬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該醫院為黃某支付了培訓費3500元,黃某接受培訓後在該醫院工作3年零285天,其服務期限不足約定的5年,故黃某應按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向該醫院支付違約金,超額支付部分應當予以返還。江津法院遂依法判決該醫院返還黃某超額支付的違約金16646元。

該案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多處於弱勢地位,對用人單位許多要求在簽訂協議時不得不接受,在離職時若不按約支付違約金可能面臨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辦理離職手續或執業變更登記的情形,迫使勞動者不得不超額支付違約金,將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

因此,為了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促進勞動用工主體地位的平衡和勞動關係的健康發展,引導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適用應當從嚴把握,將其作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使用人單位約定高額違約金,勞動者被迫支付後仍可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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