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生豬屠宰場,或涉嫌非法經營罪

私設生豬屠宰場,或涉嫌非法經營罪

何觀舒:經濟犯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微信號:Kwanshu

私設生豬屠宰場,或涉嫌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 二十五條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一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如食鹽、香菸等;

二是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如森林採伐、礦產開採許可等;

三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四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四點是非法經營行為的一個兜底性規定,即存在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是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

私設生豬屠宰場,涉嫌非法經營罪的規定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因此,對於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的,屬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私設生豬屠宰場涉嫌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目前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詳細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的立案追訴標準,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第(八)項的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經營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經營罪有兩個量刑檔次:一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情節嚴重,可以根據立案標準的相關數額來確定,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並沒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適用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的數額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因此,私設生豬屠宰場,構成非法非法經營罪,可以在立案標準的5倍以上範圍內掌握“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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