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14-2018年生產、銷售假藥罪不起訴數據分析及無罪辯點

廣東省2014-2018年生產、銷售假藥罪案件不起訴決定數據分析及無罪辯點

何觀舒:廣強所經濟犯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微信號:Kwanshu

廣東省2014-2018年生產、銷售假藥罪不起訴數據分析及無罪辯點

前言

藥品安全是關係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問題,是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忽視的問題。2011年2月25日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罪狀進行了修改,刪去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入罪要求,僅要求“生產、銷售假藥的”即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使生產、銷售假藥罪從原來的危險犯變成行為犯,降低了入罪的門檻,提高刑罰力度。

至此,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假藥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二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按假藥論處的情形有六種情形:(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汙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法的嚴苛和入罪門檻的降低,使得大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生產、銷售假藥罪,擴大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範圍,一些不應受到刑罰處罰生產、銷售行為人也被追究刑事責任。在 此背景下,生產、銷售假藥罪案件呈現種畸形化的特徵:大量情節顯著輕微的案件也被納入司法追訴的程序範圍,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幫助購買藥品的行為被認定為銷售假藥行為而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

面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重刑化”趨勢,應當準確把握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避免不當地擴大應受刑事處罰的範圍,做好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銜接。應該認識到的是,並不是所有的生產、銷售假藥行為都應當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僅需予以行政處罰的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一、案件總數和不起訴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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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把手案例網上,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廣東省”為條件,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為期間,搜索到廣東省在2014年至2018年的五年期間,一共有3597份生產、銷售假藥罪案件的檢察文書,其中起訴書為3085份,佔總數的85.77%;不起訴決定書為512份,不起訴率為14.33%。

二、案件年份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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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表是廣東省生產、銷售假藥罪案件在2014年至2018年的案件數量情況,案件數量最高的年份是2015年的1686起,其次是2014年的1052起,而到了2016年,案件數量從2015年的1686起降到553起,案件數量最低的是2017年的130起,與2015年相差1356起,差不多是13倍。為什麼會有如此大的差距呢?

筆者認為,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刪除“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入罪要求,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門檻,“危險犯”變成了“行為犯”,使得辦案機關無法準確地把握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造成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犯罪擴大化。雖然,為了準確地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11月18日發佈《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認定仍然存在著問題,2016年才趨於緩和。

廣東省2014-2018年生產、銷售假藥罪不起訴數據分析及無罪辯點

上圖表是廣東省2014年至2018年各年份中生產、銷售假藥罪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數量,其中作出不起訴決定最多的年份是2014年的270起,其次是2015年的184起。以不起訴率而言,除了2014年的不起訴率約為25.67%以外,其他年份的不起訴率均為10%左右。相合兩個圖表來看,2015年共有1502起生產、銷售假藥罪案件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三、案件的地域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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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共有21個地級市,在這個21地級市當中,2014年至2018年生產、銷售假藥罪案件最多的城市是深圳市,案件數量為1011起,也是唯一個案件數量上千的城市,而案件數量位居第二的東莞市是670起,與深圳市相差341起,緊接著的是廣州市的429起。另外,案件數量一百起以上的城市還有:佛山、中山、惠州、肇慶、揭陽、茂名等六個城市。至於其他城市案件數量,除了湛江市的為58起以外,都在50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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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表是廣東省各市2014年至2018年中生產、銷售假藥罪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數量。深圳市的不起訴案件數量獨佔鰲頭,以227起位居第一,而且除了深圳市以外,其他市的不起訴案件數量都在100起以下,並與位居第二的茂名市的79起相差148起。但是,以不起訴率而言,深圳市的不起訴率為22.45%,不及於茂名市的79%。

四、案件數量前十的檢察院

既然深圳市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案件數量是最多的,並且與其他市的案件數量有如此大的差距,那麼,筆者認為:具體承辦案件數量最多的檢察院也會落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或其下轄的其他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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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圖表,是廣東省內承辦案件數量排在前十的人民檢察院。其中,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577起案件獨佔鰲頭,東莞市第三市區檢察院以290起位居第二,第三名的是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的193起。就入榜的檢察院而言,深圳市與東莞均有三家檢察院,其次是中山市的兩家,佛山市與廣州市各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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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十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方面,案件數量最多的也是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215起拔得頭籌,其次是茂名化州市人民檢察院的45起,第三名的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32起。從地域分佈來看,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數量排名前十的檢察院當中,深圳、茂名、廣州、湛江等四市均有有兩家檢察院上榜,此外,惠州、中山等兩市各一家。

五、不起訴類型佔比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共有三種類型,分別是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筆者對512份不起訴決定按不同的不起訴類型進行分類彙總,其中,法定不起訴為83起,約佔16%;酌定不起訴為371起,約佔73%;存疑不起訴為58起,約佔11%。就作出不起訴的類型而言,酌定不起訴的案件數量是最高的,因此符合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構成的前提下,爭取檢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不失為一個重要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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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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