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石首檢察助力長江大保護

4月23月上午,石首市舉行“呵護百里長江,共襄生態畫廊”主題活動,啟動2020年長江四大家魚親本標誌放流活動,約一萬五千斤魚匯入清澈的江水,迴歸長江母親河的懷抱。與之呼應,石首市人民檢察院於同日上午攜手法院、公安局、白蓮湖漁場,將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當事人賠償用於生態修復的2550斤魚苗,價值2萬元的白鰱、鱅魚、草魚共10865尾,投放至長江水域。

增殖放流,石首檢察助力長江大保護

2019年5月11日晚,王某、潘某攜電魚器在石首市南口鎮白沙洲村附近長江干流打魚,後被石首市公安局查獲,並查扣其電魚器兩個、江魚47斤。王某、潘某二人對其電打魚的行為供認不諱。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後,辦案檢察官認為,王某、潘某二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在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還應以公益訴訟方式向其主張修復生態資源。經訴前公告程序,檢察院取得了本案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資格,後委託相關專家就本案生態損害及修復出具諮詢意見,專家建議由王某、潘某購買價值2萬元的成魚或魚苗增殖放流,修復生態。

王某、潘某認同專家意見,願意承擔生態修復責任。檢察院根據其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在此案起訴的同時,依法提出了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法院採納檢察院量刑建議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依法對王某、潘某從輕處罰,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判決二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2萬元。

判決王某、潘某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購買魚苗增殖放流,一方面對當事人起到了警醒作用,讓當事人更清晰的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增強保護長江生態環境的自覺性。一方面通過增殖放流,對恢復長江流域水生生物種群多樣性和資源量,改善水體生態環境,促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有著積極意義。

非法捕撈江魚被判處刑罰的同時為何還要承擔生態修復費?

專家意見:王某、潘某使用電擊捕魚,不僅直接造成捕撈區域漁業損失,還會導致電流所觸及的各類水生動物死亡或受損,危害面廣。即使僥倖逃脫電擊的魚類,其性腺生理功能會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傷,極易導致不育,直接影響其種群繁衍。同時,電捕魚對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傷害,使江豚等水生動物食物鏈遭受破壞,對長江生態造成不利影響,故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十分必要。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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