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找誰解決?

企業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找誰解決?

關於繳納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入職之日起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可依法強制徵繳。徵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依據: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最高院2011年12月20日答覆:“我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徵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徵繳。這種爭議並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

《最高法院關於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覆》:“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即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關於住房公積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髮生爭議,應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催繳。

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題外話:

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強制義務,是否有時效限制?

案例:

廣東法院2018年審理的關於公積金爭議的判決:

一審:《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二審: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具有強制性、義務性、專項性,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公司應當依法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法律沒有規定住房公積金的追繳期限,故公司的上述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

再審: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並未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單位追繳公積金規定期限,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上述《責令限期辦理決定書》不構成程序違法,原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公司申請再審主張,本案是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產生應當適用《民法通則》2年的訴訟時效等,請求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因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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