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勞動法新規:這3個單據不給員工簽字,單位等著鉅額賠償吧

不可否認,用人單位福利再好,大多數勞動者最看重的還是每個月的工資,許多勞動糾紛就是因為勞動者的付出沒有得到應有的報酬。

最近就有這樣一個案例,施女士在一家用人單位工作長達兩年,工作期間每個月的工資總與施女士自己的計算有出入,差別時大時小。今年年初,由於到手工資與預期差別太大,施女士向單位討要說法無果後,將單位告上了法院,要求一個明確說法。

2019勞動法新規:這3個單據不給員工簽字,單位等著鉅額賠償吧

施女士主張自己工作期間經常被公司安排加班,每個月應該有加班費和各種補貼,但實際上工資得到的卻比基本工資還少!公司則稱施女士沒有加班記錄,且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罰款,因此工資低。

在法院判決中,要求用人單位就工資各項舉證,發現該單位的各項列表和單據並沒有員工簽字記錄。最終,法院判決該用人單位賠付施女士主張的兩年內所有的加班費、不明確的罰款、補貼等共計近10萬元。在此,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個人都要注意了,以下3種憑證,必須要勞動者本人簽字!

2019勞動法新規:這3個單據不給員工簽字,單位等著鉅額賠償吧

1、考勤表

雖然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是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取證規則,需要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但在勞動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作為勞動相關證據的保存方,存在對數據作假或修改的可能,使得勞動者在取證中處於劣勢。因此勞動糾紛中一般要求用人單位舉證,而沒有勞動者本人簽字確認的考勤表可信度不足。

2、工資條

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每個月必須給員工發放工資條,包含基本工資、個稅、五險一金扣費、補貼、罰款、實際發放金額、發放日期等信息,用人單位存檔的工資條需要員工本人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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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罰款

每個用人單位有自行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但是不可否認有的單位的規章制度是不合理的。用高額扣費,不正規罰款手段來剝削勞動者是違法的,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開罰單,應列出事項、時間、勞動者以及金額,經勞動者本人簽字後才能進行罰款,勞動者有權拒絕不正當罰款。面對強制性罰款和用人單位私自罰款的行為,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併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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