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明確:這項業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有企業問到,企業的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並取得了的政府支付的補償款,該補償款既有對土地的補償,也有地上建築物的補償,企業取得的補償款屬於政府補助嗎?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一、是否屬於政府補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相關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具有下列特徵:

(一) 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對於企業收到的來源於其他方的補助, 有確鑿證據表明政府是補助的實際撥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 該項補助也屬於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

(二) 無償性。即企業取得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

上述案例中企業取得政府支付的補償款不是無償行為,不屬於政府補助。

二、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第三條明確,土地所有者依法徵收土地,並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綜上所述, 企業因土地被收回取得政府支付的補償款不屬於政府補助,屬於有償轉讓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但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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