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拆除要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以危房名義強拆村民老房

王先生為貴州省某村村民,在當地擁有一處宅基地房屋,該房屋修建於上世紀60年代,一直居住至今,房屋總面積為204平方米。2018年12月22日,拆遷方通過電話告知王先生,他的房屋系危房,限期三日內必須拆除,否則將強制拆除。2018年12月26日中午,拆遷方在未經法定程序且未經同意的情形下對王先生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王先生提起訴訟稱,房屋是在其合法擁有的宅基地上建設的,且已經連續居住了幾十年,甚至在被強制拆除前,房屋內仍然有人居住,房屋內的附屬設施及其生活相關物品齊全,並不屬於危房。


危房拆除要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以危房名義強拆村民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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