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軍等28人涉黑案宣判

李林軍等28人涉黑案宣判
李林軍等28人涉黑案宣判

10月12日上午,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林軍等2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誣告陷害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

李林軍等28人涉黑案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李林軍籠絡被告人付永平、許利東、賀峰、高磊開始在土默特右旗九峰山地區有組織地從事非法採礦活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2010年後又在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開辦包頭市富豪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及多家娛樂場所,從事放貸、賭博業務。2013年後又陸續成立多家公司進行煤炭開採、洗選、銷售,聚斂大量財富。李林軍團夥不斷吸納成員,僱傭劉振峰等武術學校學生充當打手,多次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誣告陷害、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商養黑,以黑護商。

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林軍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許利東、賀峰、付永平、高磊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王永斌、魏改鳳、董春梅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張勇輝、張有、段慧峰、鄭寶寶、郭文奎、索茂林、張滿元、宋榮微、張衛國、劉振峰、霍成平、張恆為一般參加者的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結構穩定、人數眾多、經濟實力雄厚、社會影響重大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對當地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社會經濟秩序、國家機關管理秩序造成嚴重破壞。

李林軍等28人涉黑案宣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林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誣告陷害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許利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賀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妨害作證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付永平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高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參加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人民幣25.5萬元到1萬元不等的罰金;以被告人趙軍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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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李林軍等8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上訴,其餘被告人表示認罪服判。

來源:包頭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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