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臺新管理辦法,加氣站、管道燃氣經營企業10種情形將列入黑名單

為加強河北省燃氣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失信懲戒機制,近日,河北省住建廳印發《河北省燃氣經營企業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辦法》適用於管道燃氣、瓶裝燃氣、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燃氣汽車加氣站(母站、子站)、其他經營類等燃氣經營企業。

河北出臺新管理辦法,加氣站、管道燃氣經營企業10種情形將列入黑名單

“黑名單”管理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單之日起為6個月。

《辦法》規定,“黑名單”公佈後,燃氣經營企業對“黑名單”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提出更正或撤銷有關信息的書面申訴,經核實申訴理由成立的,可更正或撤銷有關信息,並向社會公佈。

“黑名單”管理期滿後,嚴重失信主體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且在有效期內未再次發生列入“黑名單”情形的,到期後自動移出“黑名單”,轉入企業誠信檔案保存。

《辦法》還規定,嚴重失信主體可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作出信用承諾的方式修復信用。

《辦法》要求,對於列入“黑名單”的燃氣經營企業,將採取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和力度,不得作為行業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依法限制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等重點監管或依法限制措施。

河北出臺新管理辦法,加氣站、管道燃氣經營企業10種情形將列入黑名單

列入“黑名單”的10種情形

(一)各級燃氣主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將本行政區域內存在下列情形的燃氣經營企業列入“黑名單”:

1.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燃氣經營許可證,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被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

2.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性燃氣被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

3.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瓶裝燃氣被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

4.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供氣,一年內第2次被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

5.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歇業,一年內第2次被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

(二)各級燃氣主管部門依據工作檢查、督導通報等,將存在下列情形的燃氣經營企業列入“黑名單”:

1.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且未按規定整改到位的;

2.企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

3.發生較大及以上燃氣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三)省住建廳依據法院或仲裁機構聯合懲戒共享信息、省級以上人社部門聯合懲戒共享信息等,將存在下列情形的燃氣經營企業列入“黑名單”:

1.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納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2.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國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

■文/河北青年報記者張蕾

■編輯/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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