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一“癮君子”毒癮發作,為籌集毒資下班途中搶劫同事,已被判刑

日前,

崇陽縣檢察院對一男子涉嫌搶劫罪

提起公訴

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6000元


該案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簡某某同為崇陽縣一個雪糕廠的員工,2020年1月8日下班時,李某毒癮發作,看到同事簡某某準備騎摩托車回家,為籌集毒資,便打起簡某某金手鐲的主意

於是李某便謊稱家中有人生病急需趕回家,請簡某某送他回家。李某騎著簡某某的摩托車帶著簡某某行駛到青山鎮大坪村和河嶺村交界處高速公路高架橋附近的一條小路時,簡某某見四下無人感到害怕,不敢繼續前行。李某下車後,採取暴力、威脅方式強行搶走簡某某價值16077元金手鐲一個。後來手鐲被李某以12000元的價格賣給本縣一家舊貨交易行

經鑑定,簡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咸寧一“癮君子”毒癮發作,為籌集毒資下班途中搶劫同事,已被判刑

(網絡配圖 圖文無關)

1月24日,李某主動到崇陽縣公安局投案。另外查明,2015年1月22日,李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15年4月8日刑滿釋放

崇陽縣檢察院受理該案後,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了審查核實。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李某以暴力、脅迫的方式非法搶劫他人財物,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於5月26日向崇陽縣法院提起公訴。

由於該案為認罪認罰案件,綜合考量李某自首、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累犯等情節,崇陽縣檢察院提出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的量刑建議。8月,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採納了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發現涉案贓物沒有追繳到位,被害人的損失沒有追回。涉案舊貨交易行屬於特種行業,在收購金器時應當進行身份登記。然而

該舊貨交易行既未進行身份登記又未要求嫌疑人提供合法發票,在不能證明金器合法來源的情況下予以收購,存在違法收購情形。為規範對舊貨交易市場的的監管、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崇陽縣檢察院向公安機關制發了檢察建議書。

在檢察建議送達第三天,公安機關將12000元的賬款追繳到位並退還給受害人,並依法對涉案舊貨交易行進行了治安處罰,同時責令治安大隊加強對本縣舊貨交易市場監管。

來源:崇陽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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